一、编制背景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国务院于2020年修订了《城市供水条例》,对新形势下的城市供水和优化营商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临翔区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城市供水管理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企业、人民群众对保障用水安全、提升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临翔区人民政府编制出台了《临沧城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订)《城市供水条例》(2020修订)《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临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现已失效废止。
三、制定目标
提高临翔区供水安全保障和城市供水管理水平,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促进临翔区供水用水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
四、《办法》制定过程
(一)2015年7月29日,区供排水公司向区政府上报了《关于请求修改〈临沧城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的请示》(临供排水发〔2015〕42号)。
(二)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31日召开的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由区住建局牵头,区供排水公司配合,按规范性文件起草程序,启动《临沧城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拟定工作。
(三)经区住建局和区供排水公司修改、补充《临沧城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对修改内容逐条注明引用的法规、政策条款等后,形成了《临沧市临翔区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修改建议稿)》;2017年11月29日,区供排水公司向临翔区政府法制办上报了《关于请求审议及转报〈临沧城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的请示》(临供排水发〔2017〕80号),请求审查《临沧市临翔区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修改建议稿)》。
(四)经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对《临沧城自来水管理办法(修改建议稿)》反复修改完善后,2018年11月28日,区供排水公司向区国资委上报了《关于请求协调召开临翔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听证会的请示》(临供排水发〔2015〕42号)。
(五)2018年12月20日,区国资委上报了《关于请求召开临沧城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听证会的请示》(临翔国资委请〔2018〕27号)。2018年12月26日,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区国资委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
(六)2019年5月和6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及法律顾问室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听证”官网按程序分别发布了召开《临沧城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听证会的1号、2号公告,1号公告于2019年5月14日发布,2号公告于2019年6月4日发布,同时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临翔城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网公开《临沧城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均已通过。
(七)2019年6月12日,区国资委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召开了听证会。
(八)2019年6月20日,区国资委将《临沧城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听证结果3号公告报区司法局通过了的合法性审查。
(九)2019年6月25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及法律顾问室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听证”官网按程序发布《临沧城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听证结果3号公告,通过公告。
(十)2019年6月27日,区国资委向区人民政府上报《关于请予审定〈临沧城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请示》(临翔国资委请〔2019〕17号)。
(十一)2019年11月16日,经区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审议研究决定,原则同意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临沧城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审后,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逐级上报审核。
(十二)2019年12月12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上报了《关于请求批准<临沧城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请示》(临翔建发〔2019〕278号)。
(十三)2020年1月16日,区人民政府向临沧市人民政府备案《临沧城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经备案审查修改完善后,于2020年4月11日,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临沧城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临翔政规〔2020〕1号),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五、《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城市供水水源管理、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二次供水系统建设管理、城市供水经营和运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五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为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各相关部门职责等;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管理”主要规定了临翔区城市供水水源范围、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各相关部门在水源地保护和水质管理工作中应尽的管理职责。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规定了城市供水工程的流程、相关标准和规范,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的禁止性行为,明确和细化了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划分。第四章“二次供水系统建设管理”明确了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系统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移交管理的规范、程序及各部门的管理职责。第五章“城市供水经营和运行管理”规定了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进一步细化了供水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供水单位和用户在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第七章“附则”对《办法》中涉及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同时规定《办法》施行日期。
六、《办法》的特点
(一)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职责和协调机制。在整个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过程中,涉及到多个监管单位,为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在本《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第二章第七条、第三章第十六条对各部门在供水用水方面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二)明确了水源地开发利用的规划及保护。《办法》实现了从源头管理供水行为,对水源的利用、水质监测提供了依据,确保了城市供水的安全、稳定、可靠。
(二)细化供水规划建设管理及设施维护。一是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实施,明确了供水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提高了供水工程的质量。二是对供水设施的保护做了禁止性规定,有利于保障和维护供水设施的安全。
(三)实行二次供水问题的源头控制。针对二次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多元化、运行维护不到位等问题。一是明确提出二次供水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管理维护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二是对二次供水工程各个环节的主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细化。
(四)规范了城市供水企业管理。明确了供水企业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规定了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抢修供水设施、不得随意停止供水等保障供水的职责,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的用水需求。
相关链接: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城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