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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临翔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沧市临翔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作者:临翔区国资委  时间:2018-01-20   点击数:  打印 】 【 关闭

各监管企业:

《临沧市临翔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区国资委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沧市临翔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20日                       

 

 

      

临翔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企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

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坚持依法、依权、民主决策,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合法合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翔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

应当由企业党总支、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的主要措施。

(二)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四)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内部机构设置与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国(境)外注册公司,以及企业对外投资、股权收购或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六)企业薪酬分配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

(七)需要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八)有关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及所属分公司、子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考核和奖惩。

(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权代表(包括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推荐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三)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才的推荐和确定。

(四)涉及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及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的重要奖惩。

(五)其他人事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二)企业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

(三)企业应向区国资委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四)企业重大、关键性的设备、技术引进和重要物资购置及购买中介服务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五)企业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区国资委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企业较大额度的预算外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企业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九条 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前,必须充分酝酿沟通。

(一)应确定会议议题,除遇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由企业党总支、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成员根据职权分别提出,主要负责人确定。

(二)应认真调查论证,充分吸收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聘请有关机构或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重要人事任免,应事先征求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三)决策事项应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并提供相关材料,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决策失误。参与决策的人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沟通。

(四)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提前告知企业党总支、监事会和纪检监察部门,听取相关意见。特别重要的事项应当向区国资委报告。

第十条 企业“三重一大”决策时,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一)企业党总支、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以会议形式作出决策。决策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的方式作出决策。

(二)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关决策机构成员参会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最后发表意见。决策人事任免事项,应实行票决制。因故未参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三)研究决定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企业重组改制和职工安置等方案必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对于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和表决。

(五)决策时,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有关领导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或由主要负责人提出回避。企业监事会列席会议。有关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议题内容列席会议。

(六)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结果、参与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完整详细地记录在案,参会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一)决策作出后,企业应按照区国资委相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决策情况。

(二)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项,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属于正确决策的,领导班子应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对决策的事项,应由企业负责人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并定期向企业党总支、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有关决策机构报告执行情况。

(四)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认真贯彻集体决策意见,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作重大调整,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五)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向上级反映。

(六)对“三重一大”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之外,应按照党务、厂务公开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对尚未正式公开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对外泄漏。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企业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三重一大”的主要范围、决策程序、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十三条 区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建立、程序是否严密、执行是否严格、问责是否严厉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必要

时随时抽查。

 第十四条 企业党总支、监事会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负责对同级和下级企业“三重一大”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每年应开展一次自查,自查情况应向区国资委报告。

 第十五条 区国资委应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企业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企业应把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厂务公开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接受广大职工群众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事项的。

(四)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或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外泄的。

(五)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

(六)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七)其他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失误的情况。

第十八条 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据集体和个人的职责范围,确定集体或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属于集体决策行为,应追究在决策中起决定作用的主要领导责任,在表决时未表示异议的班子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事实、性质、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警示谈话、纪律处分、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给予相应处理。违反规定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应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并报区国资委纪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3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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