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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因私前往港澳通行证核发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作者:临翔区公安分局  时间:2021-04-21   点击数:  打印 】 【 关闭

                         公民因私前往港澳通行证办事指南(简版)

  一、受理范围

   除法定不准出境人员外,临翔区户籍所在地的常住居民、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申请。                                                                    

  二、受理条件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五条之规定: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一)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满18周岁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家庭团聚的;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含生日当天),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并且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前款第(二)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不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前款第三项中的“在内地无子女”是指,不具有内地常住户口的子女。

  三、受理材料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七条之规定: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香港、澳门永久居民子女还应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内地父亲或者母亲的相片;

  (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交验内地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地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需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

  本规范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属于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指结婚证明、配偶同意其以家庭团聚为目的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声明。有偕行子女的,需同时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者结婚公证; 

    (二)属于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指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结婚证明;

   (三)属于第五条(三)项规定情形的,指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四)属于第五条(四)项规定情形的,指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证明、父母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五)属于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指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港澳子女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声明;

     (六)属于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指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七)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本规范第五条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履行下列手续: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二)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申请事由证明中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三)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四、一级审批

  1.将一级审批的数据上传临沧市出入境管理支队审批,临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将数据二级、三级审批后上传云南省公安厅进行制证。

  五、证件管理

  第一、前往港澳通行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的,申请人可在证件有效期内向原申请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前往港澳通行证。因证件损毁申请换发的,应交回原前往港澳通行证;因遗失、被盗抢申请补发的,应提交书面声明。

  第二、申请换发、补发前往港澳通行证的申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核查申请换发或者补发证件的出入境记录,核查申请人申请情况有无变化、是否丧失申请条件或具有不予批准情形,并根据本规范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通过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对申请信息进行文本信息比对核查。核查无误后,对原证件作出宣布作废处理并签发新的前往港澳通行证。

  第三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前往港澳通行证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香港入境事务处,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重新为其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换发或者补发前往港澳通行证。

  第四、因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原因造成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信息错误的,由原审批部门报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后,对原证件宣布作废处理并按规定签发新的前往港澳通行证。

  第五、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领取证件或者未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造成证件失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受理、审核、审批申请人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

  六、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临沧市临翔区忙令西路162号

  办证窗口:临沧市临翔区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申请材料

  公民因私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

料名称

原件

/

复印件

纸质/电子

文件

份数

新办

补证

1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原件及复印件

1

2

未满16周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3

结婚证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4

未满16周岁居民出生证

原件及复印件

1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一)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对于达到审批分数线后提交的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以延长二十个工作日。

  2.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的申请,审批部门自收到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和澳门身份证明局回复的身份核查确认函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转送港澳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协助面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亲子鉴定以及公示时间,不计入工作期限。申请人未按规定申报联系方式变更,不配合面见询问、亲子鉴定的,工作期限自上述情形消失后起算,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补正申请材料,不配合面见询问、亲子鉴定,或未申报联系方式变更等,视为申请人撤回申请。

  承诺时限:1.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对于达到审批分数线后提交的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以延长二十个工作日。

  2.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的申请,审批部门自收到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和澳门身份证明局回复的身份核查确认函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转送港澳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协助面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亲子鉴定以及公示时间,不计入工作期限。申请人未按规定申报联系方式变更,不配合面见询问、亲子鉴定的,工作期限自上述情形消失后起算,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补正申请材料,不配合面见询问、亲子鉴定,或未申报联系方式变更等,视为申请人撤回申请。

  (二)审批收费:

  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证

  (三)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前往港澳通行证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领取地址:云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临沧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 0883-2128971,监督电话 省:0871-63051218  市:0883-2852218 

  咨询及投诉地址:临沧市临翔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九、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下载地址:http://59.216.193.26/lclx/home—审批部门—公安分局

  直接领取:受理窗口。

  网上服务大厅地址:http://www.ynlx.gav.cn/—临翔区行政审批网上政务服务大厅—网上办事通道

        
附件  公民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办事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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