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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进一步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发展措施的实施意见》

发布机构: 作者:  时间:2017-06-27   点击数:  打印 】 【 关闭

  2017年4月19日,区人民政府印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进一步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发展措施的实施意见》(临翔政发〔2017〕53号),现对提出的背景、具体措施进行解读。

  一、提出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省“两会”,市第四次党代会、市委四届二次全会,市“两会”,区第四次党代会、区委四届二次全会、区“两会”精神,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11号)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2条措施意见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7〕24号),结合临翔实际,提出此实施意见。

  二、具体措施

  (一)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建立或完善处级领导挂钩联系重点项目、交办催办督办查办等制度,及时召开审批部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用地、林地、环保、规划、选址等困难和问题,形成项目推进全程服务机制。实行投资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分析梳理项目,确定年度投资目标,及时分解下达到各责任单位,按月开展投资调度,确保全年投资增长26%以上。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每月有一批重点项目开工建设。

  (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投入。争取省级财政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启动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4公里,海绵城市建设2平方公里。积极争取海绵城市和地下综合管廊进入省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盘子,申报海绵城市为国家、省试点项目,申报城市综合管廊为省级试点项目。加快推进城乡公共厕所建设,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启动建设临沧城公共停车场、博尚镇污水处理厂及环湖截污工程等项目,加快临翔区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工程、博尚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进度,完成污水管网建设8公里。

  (三)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建立民间投资项目和示范项目储备库。认真落实油气、配售电、民用机场、基础电信运营、国防科技等行业,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市政等基础设施领域向民间投资开放的相关政策,坚持存量让利、增量放开,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全面落实民间资本准入平等待遇,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从2017年起,政府推进的重点事项和重大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得新设国有企业或指定现有国有企业进行投资建设,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实行公平竞争,鼓励民间资本以股权方式参与项目建设运营。

  (四)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省重点项目投资基金和省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发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省重点项目投资基金撬动银行信贷和社会资本作用,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向上争取基金投入重点项目资本金。围绕全省8大产业、市6大产业,加强项目储备。

  (五)加快重点产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重点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和重点产业发展领导推进机制,建立重点产业发展考核机制。结合全区高原特色现代农业、食品加工业、锗高岭土和林木为主的新材料产业、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生态文化旅游产业、现代物流业和信息产业6大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建立重点产业项目储备库,争取更多产业项目进入省、市储备库,按照全产业链思路,推进全产业链招商和集聚招商。建立或完善招商引资考核机制,按月进行通报,大力引进世界500强企业,鼓励世界500强企业来临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

  (六)加快特色城镇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特色小镇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争取启动建设南美特色小城镇。积极争取省级安排的特色小城镇以奖代补经费,用于推进特色小镇前期工作,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金融机构支持特色小城镇发展。

  (七)扎实推进三大战役。认真贯彻落实省、市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协调服务机制,开展民营企业服务年活动,深入推进处级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民营企业制度;积极争取省、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项行动,实施小微企业成长陪伴、中小企业管理能力提升等工程。编制新一轮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出台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争取列入省级重点扶持和转型试点县(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争取省级专项资金,发展县域特色优势产业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密切与临沧工业园区合作建设,加快博尚现代产业园区建设步伐。优先保障建设用地指标,认真落实园区土地出让底价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原则上一个工业园区统一由政府出资作一个规划环评,凡入驻企业属国家鼓励内的产业项目无须再作环评;一律取消涉及园区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园区企业职工“五险一金”交费比例等政策。积极争取“两个十万元”微型企业支持政策,对园区的企业员工就业培训及提供的实际就业岗位给予补贴;建立激励机制,对入驻园区的企业管理层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支持农业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引导重大项目向园区倾斜,争取省、市产业融合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支持,提高主要农产品加工转换率,实现高标准农田改造、水利基础设施、农产品加工、农业龙头企业聚集发展、集约发展。

  (八)加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力度。加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工作,2017年力争培育升规企业5户以上。政府集中采购所需产品(服务)时,在同质同价条件下原则上优先采购本地产品(服务)。

  (九)降低企业用电、物流成本。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系列文件降成本措施。严格执行国家输配电价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自主协商确定用电价格。落实公共照明和旅游景观亮化工程用电优惠政策;落实大工业用电两部制基本电价执行方式,供电企业同步开展用电优化服务,降低基本电费支出;根据省2017年电力市场化交易细则,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全电量和符合条件的一般工商业用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完成电力市场化交易400户左右。积极向上对接协调,组织我区企业参与公铁联运,降低运输成本。及时贯彻落实省级成品油价区归并政策,进一步减轻我区用油负担。

  (十)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商住用地以外,其余用地一律免缴;商住用地除缴纳省(20%)、市(10%)部分外,其余部分减半收缴。低丘缓坡项目区实行划拨的供水、供电、供热、公共交通、环境卫生、道路、绿地等基础设施用地免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商住用地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原来的农地征转用报批环节征收,缓至土地供应环节征收。所有建设用地一律免缴征地管理费。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分期缴纳。认真落实《临沧市推进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弹性年期制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实施意见》。对企业依法依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使现有厂房增加厂房层数,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出让价款。继续采取动工、置换、收回等有力方式,大力处置闲置土地。对政府或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采取延长动工时间、调整土地用途、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等方式进行处置,尤其对分期建设已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尚未动工的地块,允许调整为国家支持的新型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教育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对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要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未动工满2年的,要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用于民生及重点工程项目建设。

  (十一)继续实施社保优惠政策。认真贯彻执行省级制定的对符合产业导向、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政策。继续执行省级制定的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20%下调为19%,个人缴费费率不变;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1.4%下调为1%,个人缴费费率由0.6%下调为0.5%。继续执行工伤保险调整缴费费率政策,针对生育保险收支实际情况,调整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企业单位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维持0.8%不变。对中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与小微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十二)积极推进减税降费。认真落实好国家、省、市出台的减税政策,严禁征收过头税,对国家、省明确的区间减税降费政策,力争执行上限优惠政策。对中小微企业一律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易地搬迁项目一律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组织开展涉企收费检查,对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十三)支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积极争取省、市工业转型升级和培育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有市场、提高供给质量、促进传统优势产业的产品升级、工艺装备提升、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促进生物产业、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的项目,给予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认真落实全省开展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和工业技改项目评估考核办法。积极探索引进第三方技改服务公司机制,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专业解决方案和技术服务。推行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中介机构评审机构收费,降低企业清洁生产评审费用。

  (十四)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服务经济倍增计划,落实对注册成立专门从事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给予奖励政策,支持生产性服务企业在配送、销售环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加快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等法人机构。积极争取省级专项资金,培育发展新型金融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入临行动,积极帮助入临金融机构向省级申请新设金融机构奖励资金。对我区电子商务企业、基地、园区及公共服务中心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并在我区注册、服务、结算和纳税的,在积极争取省、市补助资金的同时,区级再给予适当奖励。

  (十五)鼓励创新创业。继续支持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推进创业示范园、校园创业平台、众创空间建设,落实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有关补助。认真贯彻落实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意见,推进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创业园和校园平台建设,加大“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力度。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虚拟注册”。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开放,重点支持平台企业发展,通过平台组织中小企业实现联合采购。

  (十六)促进住房消费。一是认真落实房地产去库存目标任务,促进住房消费。二是保持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发展。三是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

  (十七)促进社会消费增长。大力发展增长潜力大的企业升限,积极为限上企业服务,鼓励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和帮助企业开拓销售市场。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鼓励企业升限,充分发挥“临翔区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作用,为辖区电商企业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积极向上争取电商平台补助和电商企业业绩补助。

  (十八)加大进出口奖励力度,加快推进沿边对外开放。

  积极承接东部产业转移,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形成新的外贸地增点。抓好本地重点企业服务工作,培育外贸企业发展壮大。鼓励本地企业出口本地产品,做好辖区进出口企业的业务指导,帮助昔归茶的系列产品拓展境外市场,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

  (十九)缓解实体经济企业融资难。成立帮助实体企业融资的协调小组,强化政银、商银合作,对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实体企业,不减贷、不压贷、不抽贷。调整贷款时间长度,提高贷款时限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匹配度,减少短贷长用的现象。放宽企业贷款抵押物范围,知识产权、药品文号等可作为抵押物。扩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对有市场但缺资金的企业或企业优质产能进行封闭式贷款支持。支持实体企业上市(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等),由政府部门协调办理上市前期手续,财政承担企业上市前期费用。积极鼓励非国有资本采取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改制上市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民间投资主体可用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允许的方式出资。积极处理政府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如果政府无法按时付款,由政府协调政策性担保,帮助企业获得银行贷款。

  (二十)帮助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加快发展或重组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和“三农”,探索建立融资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健全对绿色信贷的贴息、担保机制,推动绿色信贷业务积极开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小微企业贷款流程,在强化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适度下放小微企业贷款审贷权,建立小微企业融资培训机制,对暂时无法获得授信的企业,给予信用维护、财务管理、企业制度建设、融资方式等方面培训,增强小微企业后续融资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鼓励实体经济土地、厂房等资产进行证券化或利用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进行售后回租,盘活存量资源。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避免变相提高企业贴现成本,清理建筑业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类保证金。

  (二十一)推进企业扩销促产。落实“设立市级扩销促产扶持资金,对制造业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内销售收入增速在20%以上,实际缴库税金500万元以上且年增长15%以上的,争取市级给予每户企业奖励50万元”的政策。政府集中采购所需产品(服务)时,在同质同价条件下原则上优先采购本地产品(服务)。

  (二十二)不断优化发展环境。严格规范登记程序,对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改为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在办理注册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在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时,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严格按《云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宽进严管”市场监管体系。全面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措施,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五证合一”成果,扩大检商“三证合一”实施范围。在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中,全面落实《云南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程序规定(试行)》,简化注销登记手续、流程,只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都做当场办结,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二十三)强化督查考核。实施节点动态跟踪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与评先选优、干部管理使用挂钩。对于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单位实行及时荣誉称号奖励。对于未完成主要经济指标的部门和单位实行通报和约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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