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级人民政府职责。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主体责任,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健全应助尽助救助机制,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子女、残疾儿童少年、流动和留守适龄儿童少年、残疾人子女、服刑人员子女等特殊群体接受完义务教育。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村(社区)帮扶干部与辍学学生的结对包保劝返机制。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承担控辍保学具体责任,组织和督促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
3.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将控辍保学工作纳入村规民约管理,配合政府、督促家长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
4.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落实义务教育入学复学、控辍保学基本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和指导;牵头制定入学、控辍保学工作目标,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将控辍保学作为重要任务,列入本部门、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年终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校长的重要指标。严格校点撤并程序,科学制定农村学校布局规划,避免因学校布局不合理、交通不便等因素导致学生上学困难甚至辍学。
5.统战(民族宗教)部门职责。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对入寺入教失学、辍学儿童少年进行核查,如实统计适龄儿童少年入寺入教数据,并依法依规协助做好劝返复学工作。
6.发展改革部门职责。联合教育行政部门,优化城乡学校规划布局,重视农村学校规划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满足办学需求。
7.公安部门职责。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公安人口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比对核查机制,及时发现未入学适龄儿童少年。
8.民政部门职责。负责留守儿童、流浪儿童的登记及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义务教育工作;持续推进婚姻管理引领婚育新风专项行动,坚决防止未成年人早婚早育的现象。
9.司法行政部门职责。统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控辍保学法治宣传教育,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1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开展集中整治未成年人非法务工专项行动,依法调查处理未成年人务工情况和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涉及省外务工的,上报并由省级劳动保障监察局通报务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查处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要求及时移送同级公安部门;自查本部门组织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严禁为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引导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但未进入高中的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11.卫生健康部门职责。做好儿童、青少年的健康体检,指导学校做好疫情防控、近视预防等工作。配合残联对残疾失能儿童、少年进行医学鉴定。
12.市场监管部门职责。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整治,依法查处非法招用童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3.乡村振兴部门职责。负责政府救助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推动省级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及时调整完善有关政策,实现各地各部门管理员自主维护账号信息,确保工作高效运转。涉及控辍保学事项,严格按照《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运行管理办法》执行。
14.共青团组织职责。加强对特殊群体学生的亲情关爱帮扶,组织丰富多彩的团队活动,开展榜样教育,引导青少年儿童听党话、跟党走,热爱学习,追求上进。通过心理健康辅导室、留守儿童之家,开展预防性、支持性为主的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化解学生负面情绪,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质。
15.妇联职责。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关爱,深入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宣传教育;帮扶困境儿童,确保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16.残联职责。进一步完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有关信息,并按照规定纳入有关救助保障范围。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送教上门等工作。
17.文化和旅游部门职责。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禁止在学校周边开办不利于儿童少年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场所,禁止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接纳未成年学生。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取缔并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18.学校职责。认真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措施。充分发挥教育、引导、帮扶作用,因人施策从学习、思想、行为等方面对学生进行帮扶。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健全疑似辍学、辍学学生报告制度。主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接疑似辍学、辍学学生信息。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和家访制度,加强家校联系,发现学生逃学旷课、辍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隐患的,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履行责任。
19.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责任。履行法定义务,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认真做好家庭教育;对已辍学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送其复学。
20.社会组织和个人责任。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环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导致学生辍学的,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或通过政府救助平台予以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