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策文件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云南省公安厅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第一版)》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 作者:临翔区公安分局  时间:2023-06-20   点击数:  打印 】 【 关闭

        为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51号)要求,推进我省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云南省公安厅根据行政执法权责事项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了《云南省公安厅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要求。中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提出要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二)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51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制定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三)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要求。近年来,我省公安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违法犯罪的同时,落实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通过包容审慎执法,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实行包容监管和柔性执法,教育引导行政相对人及时自我改正,主动消除、减轻违法危害后果,鼓励企业经营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推动稳经济、促发展、保民生,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三)《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四)公安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主要内容

《清单》包含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免予行政强制等三张事项清单,涉及公安行政管理执法事项41项,其中,行政处罚事项37项、不予行政强制事项4项。具体如下:

(一)不予处罚事项27项:涉及网安、禁毒、交警、机场公安局等部门警种行政管理事项。

(二)从轻处罚事项10项:涉及禁毒、交警、机场等部门警种行政管理事项。

(三)免予行政强制事项4项:涉及交警行政管理事项。


四、实施应注意的问题

(一)《清单》作为省公安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作为相应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裁量标准,但不是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法律依据。

(二)坚持以执法为民、依法行政、鼓励创新、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和权责法定、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自然人、企业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能够及时改正或者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将依法纳入《清单》编制事项。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但拒不改正,情节较重,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公共安全、人身安全或者危害较大、纠错成本较高以及利用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实施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格处理。对因行政责任年龄、聋哑、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人员法定不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对因矛盾纠纷引发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调解、和解等方式处理后依法不予、从轻减轻处罚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在《清单》中编制。

(三)《清单》实施动态管理,省公安厅将根据实施情况对《清单》及时进行调整并发布。《清单》未列事项,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违法行为人认错认罚和对危害后果处理效果等,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以及不予采取行政强制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关联行政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第一版)

上一条:《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解读
下一条: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入网申请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