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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机构: 作者:  时间:2018-07-03   点击数:  打印 】 【 关闭

  近日,临沧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各级各部门更好地理解《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22号)精神,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了“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发展方向,强调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要把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将农民工培养成为稳定就业的新型产业工人、发展成为在城镇常住并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新市民,这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首要任务,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扩大内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是统筹解决“三农”问题、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当前,全市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民工工作也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这既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现实需要。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新时期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新常态下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新要求,坚持把农民工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通盘布局、统筹谋划,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转变观念,强化服务,切实提升为农民工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平稳增长,累计组织农民工参加各类培训20万人次,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努力实现常住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三、工作重点和重要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

  1.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2.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

  3.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

  4.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5.扶持临沧特色劳务品牌发展促进就业。

  6.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农民工就业。

  (二)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等合法权益

  1.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

  2.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合法权益。

  3.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

  4.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保护。

  5.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

  6.进一步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

  7.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三)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1.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2.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3.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4.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四)进一步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1.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

  2.不断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

  3.加强农民工人文关怀。

  4.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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