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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临翔区优待老年人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机构: 作者:  时间:2016-12-28   点击数:  打印 】 【 关闭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办、局:

  为加快推进全区老年优待工作,经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将《临沧市临翔区优待老年人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6日

  

临沧市临翔区优待老年人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进一步形成全社会敬老助老的良好风尚,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临沧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可在临沧市临翔区便民中心申请办理《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人优待证》),在全区范围内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户籍在临翔区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户籍不在临翔区行政区域内,但长期跟随户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的外地老年人。

  第四条  《老年人优待证》免费向老年人发放。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加强对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本办法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第六条  老年人在政府投资主办的各医疗机构就诊,优先就医、检查、交费、取药、办理住(出)院手续,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免费提供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为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设立健康档案,开展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根据需要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对“五保”老人给予医疗费减免救助。对100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市第二人民医院每年对其免费体检一次。

  第七条  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离休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履行老年人优待的义务,市内公交车上设有老年人专座;区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八条  老年人持《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优先购买长途汽车票、火车票、飞机票。老年人乘坐长途客运汽车,可以优先购票、优先上车,客运站候车室(厅)内设老年人专座。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老年人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的出资、投劳义务。

  第十条 老年人免购门票进入向公众开放的公园、园林、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并免费办理借阅证;属个体私营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门票价格优惠。

  第十一条 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厕所。

  第十二条 有《低保证》的贫困老年人去世实行火葬的,由区民政部门在每年年终核实统计后,报区财政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老年人到区直各有关部门咨询的,应当优先接待和解答;公证机关办理抚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时,免收公证费;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乡《低保证》的贫困老年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程序,优先受理,审核和指派相关人员办理;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为贫困老年人和农村“五保”老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每年对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给予保健补助;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为寿星老人,由老龄工作部门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百岁寿星荣誉证》,给予发放长寿补助费。

  第十六条 邮政、电信部门和银行网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办理汇款、取款、取包裹、订报刊等服务。

  第十七条  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应当在服务窗口粘贴“老年人优待、优惠、免费”的标志。《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实行一证通,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不得再办理其他优待卡,或者设置其他优待门槛。

  第十八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社会风尚。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利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子女不履行赡养老年人义务或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区老龄办将会同区直各有关部门对落实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对不依照本《办法》规定落实老年人优待措施的单位,由区级以上老龄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