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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临翔区城市公共汽车经营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 作者:  时间:2016-11-17   点击数:  打印 】 【 关闭

凤翔、忙畔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临沧市临翔区城市公共汽车经营管理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4日

临沧市临翔区城市公共汽车经营管理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48号)、《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云运办〔2011〕258号)、《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规范》、《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2〕139号)文件规定,现就临翔区城市公共汽车经营管理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区公共汽车挂靠经营和公车承包经营现象普遍存在,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长期难以平衡,导致投入不足,车况较差,站场缺失,难以协调和管理,市民对公共汽车服务意见较大,引发了各种社会矛盾。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缓解城区交通拥堵、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选择。为进一步建立临沧城管理规范、科学有序、责权明确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环境,根本解决公共交通社会公益与个体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切实推行城市公共汽车经营管理改革工作势在必行。

  二、目标任务

  推行公车公营,推进公交企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营造便捷有序、安全舒适、绿色发展、乘客满意的公交环境;提高公交运输能力、提升服务水平,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机动化出行系统;完善公共交通行业管理议事协调制度,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维稳、安全的长效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运作的原则;

  (二)坚持城市公共交通社会公益性的原则;

  (三)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原则;

  (四)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的原则。

  四、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是临沧市临翔区城市规划区,具体由临翔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及道路情况提出城市公共汽车在临翔区的运营范围,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运行线路依据《临沧市临翔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道路状况逐步开通,共计划运行线路28条,其中干线8条、环线4条、支线9条、定制公交7条。

  五、政策措施

  (一)经营主体数量

  由于我区公共汽车运营市场容量较小,线路较少,且各条线路利润相差较大,线路调配难以平衡。根据《临沧市临翔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议,本次改革后,我区公共汽车市场经营主体数量为1家企业。

  (二)市场准入

  1.经营权取得。城市公共汽车经营属城市公用事业,此次公共汽车经营管理改革依照《临沧市临翔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中的车辆数量及线路规划,以公开竞争方式确定1家企业获得临翔区公共汽车经营权。经营期限为8年。

  2.资质和线路许可。企业获得经营权后,按照《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要求,对企业进行资质许可;线路运营许可由临翔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按程序采取直接授予的方式依法实施。线路运营许可期限为8年。

  (三)经营规模

  按照《临沧市临翔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本次改革2016年底前投入运营车辆不得少于60辆,到2017年3月底前达到100辆以上。鼓励使用绿色、环保、新能源公交车辆。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加运力,企业按程序报批。

  (四)公车公营

  根据《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实行公车公营,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经营。”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实行公司化经营模式,并推行公车公营。”的要求,本次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取消公共汽车挂靠经营和承包经营,全面实行公司化经营模式,实现公车公营。

  1.车辆处置

  (1)现有挂靠经营的车辆由取得经营权的企业进行处置。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公共汽车使用年限为13年,按照13年折旧计,根据实际新车购置总价和使用年限平均折算每年折旧,扣除使用年限折旧总价,计算出现车残值,由企业出资,对愿意参与回购的现有车辆,进行一次性车辆剩余残值回购。

  (2)在限定期限内,对积极参与公车公营车辆处置的车主,将给予一定奖励。

  (3)不参与处置的挂靠经营车辆,经营合同到期,不再签订经营合同,车辆自行处置,不给予任何补偿。

  2.人员安置

  (1)原挂靠经营车辆的车主,积极参加公车公营车辆处置并符合公共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相关要求的,优先聘用为公司的员工,享受公司工资、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

  (2)原从事公共汽车驾驶员岗位工作的人员,可参加公司组织的驾驶员招聘活动,符合公共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相关要求的,优先聘用为公司员工,享受公司工资、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

  (3)原挂靠经营车辆的车主,不参与公车公营车辆处置的,不再续签经营合同,实行自主择业,不给予任何补偿。

  (五)票价确定

  1.票价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调整票价,由运营企业按程序报审。

  2.老年人、残障人士、现役军人、学生等特殊人群,区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给予票价减免或优惠。

  (六)规划建设

  由区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运管、规划、国土、住建、发改、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运营路线及规模,规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步组织实施,形成公共交通规划合理、高效快捷、安全有序的公交系统。

  区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枢纽站、首末站、保修场等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划拨供给。

  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居住小区建设和体育场馆、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等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并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科学合理设置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办法,原则上由公交运营企业分步组织实施,并积极吸纳其他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及管理。

  (七)安全管理

  区安监、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道路运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企业消除安全隐患。切实加强安全乘车和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普及城市公共交通应急知识,依法依规查处非法营运、妨碍公共交通正常秩序、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行为,规范经营秩序,保障公共交通安全运营。

  (八)财税支持

  区人民政府将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并积极争取市人民政府对公共交通政策及资金支持,重点增加综合交通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设备购置和更新的投入。依法落实针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各项税费减免和优惠政策。

  区人民政府给予的补助及扶持资金,当年运营、次年审计核算,给予一定补助及扶持。

  (九)保障措施

  为保障此次改革工作有序推进,区人民政府将成立由各相关部门组成的改革工作领导机构,统筹组织开展综合协调、规划建设、信访维稳、运力保障、宣传舆情、安置协调、督导检查、档案文秘、规范运营等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工作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