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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临翔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临翔区政府办 作者:  时间:2023-10-31   点击数:  打印 】 【 关闭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临沧市临翔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五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此件公开)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

20231016



临沧市临翔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保护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临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经营管理、场内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场地、设施,实施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各自独立从事生产、生活资料等商品交易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固定营业场所。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赁或者其他形式取得固定场所的使用权,通过提供场地、有关设施、物业管理等服务,进行市场开办、经营、服务和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独立从事商品销售或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交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财政支持等政策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

商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市场规划改造、提升等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商品进入市场或生产加工后商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市场内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指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集贸市场之外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兜售经营行为及擅自发布户外广告行为。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

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卫健、公安、农业、林草、文旅、应急、消防、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市场。

市场开办者应当取得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进行商事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须经依法批准的经营项目,还应当报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订立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

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开展下列经营活动:

(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

(二)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市场场地和设施租赁等费用;

(三)依法缴纳税费拒绝不合法的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四)配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市场准入管理、市场经营和环境卫生保障、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经营者信用公示、交易纠纷调解、先行赔偿等管理制度;

(五)在市场办公场所内悬挂有关证照;在市场内显著位置公示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名称、管理人员及其职务分工、市场各项管理制度以及投诉机构的电话和地址;

(六)实施商品分类、分区域经营管理,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标志牌、宣传栏、公示栏、监督台(箱)等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更换;

(七)查看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八)督促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的有关标准和经营管理要求;

(九)负责维护、维修消防、环卫、安保和食品安全等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并符合要求;

(十)设置车辆停放区,对市场内车辆停放实施管理

(十一)配备不低于二类标准的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按照垃圾分类要求设置收集容器并负责清运,保持场容场貌整洁,按要求做好病媒生物防工作;

(十二)在市场内设置和管理公平秤,对市场内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造册,申报备案,督促场内经营者定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强制检定,保证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

(十三)对在市场内占道、搭建、超摊或者流动经营等行为实施管理,确保场内整洁、通道畅通;

(十四)设立消费投诉服务站(点),设置意见箱、意见本、维权流程、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并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

(十五)督促场内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场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十六督促市场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等制度,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开展随机检查;

(十)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经营活动。

市场开办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从事非法交易的商品经营者提供商位、仓储、运输、保管等条件和票证;

(二)采取非法手段或者不正当竞争方式招商经营,扰乱市场秩序;

(三)为商品经营者提供相同的交易条件或者服务时,实行差别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市场拟歇业或者终止营业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在拟歇业或者终止营业六十日前在市场出入口张贴公告,并依法告知场内经营者完善有关手续。

第十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有关经营许可证照,并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

第十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开展下列经营活动:

(一)要求市场开办者提供消防、安全、水电、通风、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必要的经营条件;

(二)向市场开办者提出消除安全隐患和改进市场管理秩序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三)依法缴纳税费拒绝不合法的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四)遵守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明码标价,文明经营;

(五)查验购进商品质量,并依法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发票、单据等;

(六)按照商品分类、分区域经营,商品摆放整齐;

(七)销售、提供符合环保要求的购物袋;

(八)保持摊位清洁,不随意丢弃、堆放杂物,泼洒污水、 倾倒污物,无滞留垃圾;

(九)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车辆;

(十)从事特殊商品销售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 场内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垄断货源、强迫交易、欺行霸市;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不合格、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短尺少量、缺斤少两;

(三)占道、搭建、超摊经营;

(四)擅自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散发印刷品广告;

(五)拒绝出具购货凭证或者出具虚假购货凭证;

(六)利用合同、虚假宣传等形式进行欺诈;

(七)操纵市场价格、哄抬价格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 市场内禁止交易下列物品或者商品:

(一)含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内容的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印刷品及其他文化经营品;

(二)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而未取得许可证的商品;

(三)国家明令保护并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品;

(四)假冒伪劣商品、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国家明令禁止销售或者淘汰的商品及过期失效的商品;

(五)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食品、食用农产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交易的物品或者商品。

十五 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公安局临翔分局负责组织拆除或者关闭非法市场。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场文明创建、卫生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履行下列职责:

(一)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整治市场周边环境,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负责修复城市集贸市场周边城市破损主次干道

(二)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违法建设的市场依法进行处罚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进行商事登记,牵头组织和督促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及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对食品质量、计量器具、计量行为、明码标价、动检产品索证索票进行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临翔分局负责对市场治安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市场开办者开展治安保卫工作,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查处市场上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以及非法销售野生保护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区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交警大队负责对市场周边车辆规范停放进行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区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按规定对市场内遵守安全生产及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卫生健康负责市场内公共卫生及从业人员健康教育宣传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市场环境污染防治的综合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负责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场所的防疫条件实施监督管理。

十七 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公安、应急、消防救援、农业农村、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和在市场内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联系方式,处理涉及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

十八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文明管理,接受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定检验检疫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市场内设立管理机构或者派驻人员,市场开办者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要接受其依法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11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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