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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临翔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临翔区政府办 作者:  时间:2024-11-22   点击数:  打印 】 【 关闭

一、《办法》起草背景

为全面推进节地生态安葬,优化环境,满足群众的殡葬服务需求,推进移风易俗,保护生态环境,节省土地资源,进一步发挥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作用,建好管好用好全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结合临翔实际制定了《临沧市临翔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2.《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3.《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

4.《临沧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5.《民政部 国家民委 卫生部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民事发〔199917号);

6.《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5154号);

7.《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91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遗体火化和管理、公墓建设、公墓管理、收费管理、奖励和处罚、附则等七章28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包括四条,明确制定《办法》的依据。

第二章遗体火化和管理。包括四条,其中,第五条提出:村(居)民死亡后应当实行火化,但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当尊重,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八条提出:骨灰可以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或者在区骨灰堂寄存。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的骨灰,9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区殡仪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公墓建设。包括四条,其中,第九条提出:乡(镇、街道)是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主体,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合理规划布局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或者深埋的遗体要实行集中安葬,消除散埋乱葬。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设一个乡(镇、街道)级公益性公墓。鼓励人口较为集中、交通便利或相连的行政村联建村级公益性公墓;对人口较多且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农村公益性公墓数量,并按人口基数每年死亡率有序建设墓穴位;鼓励通过对较大、较集中的旧墓地改造、林下间隙利用等方式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回族等少数民族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提出:辖区内严禁建设大墓、豪华墓、活人墓。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墓碑地面以上高度不超过0.8米,占地面积单墓不超过4平方米、双墓不超过6平方米,倡导不立碑。第十一条提出:各乡(镇、街道)严禁大规模开发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因地制宜,依山就势,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本村没有建设公益性公墓的前提下,允许村(居)民将火化后的亲属骨灰按照就近就地原则安葬在乡、村指定的集中安葬点,深埋不留坟头或墓碑地面以上高度不超过0.8鼓励骨灰进行树葬、花葬、草坪葬、撒葬等绿色安葬方式。

第四章公墓管理。包括六条,其中,第十三条提出:骨灰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地面以上高度不超过0.8墓穴位与墓穴位间隔原则上不得超过0.5米,不得建围栏。骨灰入乡(镇、街道)村(社区)级划定的节地生态公益性公墓的,不能对逝者墓穴位进行硬化,不留坟头和立碑。第十四条提出: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为当地村(居)民死亡后提供骨灰安葬服务,具体安葬范围:一是乡(镇、街道)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可安葬本乡(镇、街道)户籍的村(居)民(夫妻双方均为公职人员的除外);夫妻一方为公职人员,另一方为非公职人员的,在丧属自愿放弃领取丧葬补助的前提下,可选择将两人安葬在本乡(镇、街道)级农村公益性公墓。二是村级(行政村)农村公益性公墓可安葬本村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居民(夫妻双方均为公职人员的除外);夫妻一方为非公职人员,且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居民,在丧属自愿放弃领取丧葬补助的前提下,其配偶死亡后可安葬在本村农村公益性公墓。三是户籍因工作等原因迁出本村,退休或失业后本人回到本村居住生活(夫妻双方均为公职人员的除外),在不违反户籍地殡葬政策的前提下,并经所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同意后,可将其安葬在本村农村公益性公墓。村(居)民死亡后所安葬公墓,按照就近就地原则在安葬范围外安葬的,需征得所在村级公益性公墓乡(镇、街道)级公益性公墓管理部门同意第十八条提出:公墓墓地的使用周期为20年。期满后由民政部门指导乡(镇、街道)督促丧属办理延期手续,无人办理延期手续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墓地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第五章收费管理。包括四条,其中,第十九条提出: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设施价格及其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仅限于安葬设施成本费(墓碑成本、刻碑心和墓碑安装)、维护管理成本费(安葬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卫生、垃圾清运和绿化管养等支出)等,收费价格以《临沧市临翔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设施价格和维护管理收费标准指导性意见》为依据,若增加烤制烤瓷遗像服务项目,墓碑安装费不改变,其他费用按市场价格收取。由乡(镇、街道)负责监管,财政部门、发改部门、民政部门、审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提出: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属于殡葬服务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墓管理单位要出具规范的收费票据;收取费用由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监管,重点用于公墓的建设、管理、维护等。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包括三条,其中,第二十三条提出:村(居)民死亡进入殡仪馆火化并选择在本乡(镇、街道)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的,可直接免收遗体接运、遗体火化、遗体存放和骨灰寄存费用,其他奖励政策参照《中共临沧市临翔区委办公室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翔区进一步加快和规范殡葬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翔办发〔202024号)文件执行。第二十四条提出:对违反公墓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按照殡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市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包括三条,其中,第二十七条提出:本《办法》如存在与国务院、省级相关规定不符的,以国务院、省级相关规定为准。

四、施行时间

《办法》自20241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