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临翔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临翔政规〔2024〕1号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临沧市临翔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区委常委会第120次会议、区五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临翔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临翔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和《临沧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临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农村居民死亡后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的公共墓地。 第三条 区民政局为全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公墓等殡葬设施设立政策,对全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履行好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负责农村公益性公墓政策的宣传;制定全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第四条 临翔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遗体火化和管理 第五条 村(居)民死亡后应当实行火化,但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当尊重,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 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七条 殡仪馆、火化场等殡葬服务机构负责遗体的运送。遗体火化后,区殡仪馆应出具火化证明。 第八条 骨灰可以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或者在区骨灰堂寄存。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的骨灰,9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区殡仪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公墓建设 第九条 乡(镇、街道)是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主体,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合理规划布局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或者深埋的遗体要实行集中安葬,消除散埋乱葬。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设一个乡(镇、街道)级公益性公墓。鼓励人口较为集中、交通便利或相连的行政村联建村级公益性公墓;对人口较多且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农村公益性公墓数量,并按人口基数每年死亡率有序建设墓穴位;鼓励通过对较大、较集中的旧墓地改造、林下间隙利用等方式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回族等少数民族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严禁建设大墓、豪华墓、活人墓。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墓碑地面以上高度不超过0.8米,占地面积单墓不超过4平方米、双墓不超过6平方米,倡导不立碑。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严禁大规模开发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因地制宜,依山就势,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本村没有建设公益性公墓的前提下,允许村(居)民将火化后的亲属骨灰按照就近就地原则安葬在乡、村指定的集中安葬点,深埋不留坟头或墓碑地面以上高度不超过0.8米;鼓励骨灰进行树葬、花葬、草坪葬、撒葬等绿色安葬方式。 第十二条 墓区内应规划指定焚烧池或焚化点,严禁随意焚烧蜡烛、香、纸等殡葬用品或地面垃圾。 第四章 公墓管理 第十三条 骨灰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地面以上高度不超过0.8米,墓穴位与墓穴位间隔原则上不得超过0.5米,不得建围栏。骨灰入乡(镇、街道)、村(社区)划定的节地生态公益性公墓的,不能对逝者墓穴位进行硬化,不留坟头和立碑。 第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为当地村(居)民死亡后提供骨灰安葬服务,具体安葬范围: (一)乡(镇、街道)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可安葬本乡(镇、街道)户籍的村(居)民(夫妻双方均为公职人员的除外);夫妻一方为公职人员,另一方为非公职人员的,在丧属自愿放弃领取丧葬补助的前提下,可选择将两人安葬在本乡(镇、街道)级农村公益性公墓。 (二)村级(行政村)农村公益性公墓可安葬本村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居民(夫妻双方均为公职人员的除外);夫妻一方为非公职人员,且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居民,在丧属自愿放弃领取丧葬补助的前提下,其配偶死亡后可安葬在本村农村公益性公墓。 (三)户籍因工作等原因迁出本村,退休或失业后本人回到本村居住生活(夫妻双方均为公职人员的除外),在不违反户籍地殡葬政策的前提下,并经所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同意后,可将其安葬在本村农村公益性公墓。 村(居)民死亡后所安葬公墓,按照就近就地原则;在安葬范围外安葬的,需征得所在村级公益性公墓和乡(镇、街道)级公益性公墓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墓(穴)地实名登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凭户籍证明、火化证明安排入葬,墓穴位统一编号,编号原则采取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方式,安葬时严格按顺序号入葬,并向丧属发放墓穴证明。 夫妻双方,有一方先亡故,健在方可选择单墓穴内合葬,也可预留相连下一个(或上一个)墓穴安葬,待安葬后向丧属发放墓穴证明,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执行。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好墓区的卫生、绿化、消防、公共设施的维护工作。区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办法,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每年由区民政局牵头,联合区自然资源局、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和草原局、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区民族宗教局等部门对全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公墓墓地的使用周期为20年。期满后由民政部门指导乡(镇、街道)督促丧属办理延期手续,经公告后半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墓地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价格以《临沧市临翔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设施价格和维护管理收费标准指导性意见》为依据。由乡(镇、街道)负责监管,财政部门、发改部门、民政部门、审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费用由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监管,维护管理成本费重点用于公墓的建设、管理、维护等。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财务收支情况的检查,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安排专人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对档案账册进行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政策的宣传,在业务办理窗口和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减免收费规定等进行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村(居)民死亡进入殡仪馆火化并选择在本乡(镇、街道)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的,可直接免收遗体接运、遗体火化、遗体存放和骨灰寄存费用,其他奖励政策参照《中共临沧市临翔区委办公室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翔区进一步加快和规范殡葬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翔办发〔2020〕24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为辖区公墓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单位。对违反公墓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由乡(镇、街道)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临沧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省、市对少数民族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存在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不符的,以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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