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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临翔区爱春小吃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临翔市监处罚〔2022〕30号

发布机构: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临沧市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9-16   点击数:  打印 】 【 关闭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临翔市监处罚〔2022〕30号

案件名称

临沧市临翔区爱春小吃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

临沧市临翔区爱春小吃店

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20日 ,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违法类型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执法决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

执法机关名称

临沧市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结案日期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