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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尚菜籽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发布机构:临翔区政府办 作者:  时间:2023-07-27   点击数:  打印 】 【 关闭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现就报送审查的《博尚菜籽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临翔区油菜种植历史悠久,“博尚菜籽油”是本地传统名特优产品,2017 年11 月,《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赵县雪花梨(赵州雪花梨)等38个产品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7年第98号),批准对博尚菜籽油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23年6月5日,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第7号通告,批准并公布《地理标志产品博尚菜籽油》(DB5309/T67-2023)临沧市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公布实施,博尚菜籽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识将正式启用,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要求,合法使用、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识,有效保护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博尚菜籽油”,制定《博尚菜籽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势在必行,此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及时填补了地方立法空白,为保护知识产权、实现高质量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强的保障,充分发挥了地方立法填补空白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文件制定依据

《博尚菜籽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78号令)、《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赵县雪花梨(赵州雪花梨)等38个产品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7年第98号),结合临翔区实际完成起草。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

本《博尚菜籽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计二十九条,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博尚菜籽油”定义、保护范围、适用范围等进行了定义

本《办法》第二条按照原国际质检总局对“博尚菜籽油”批准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要求,对“博尚菜籽油”产品做了定义,明确了只有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博尚菜籽油》(DB5309/T67-2023)临沧市地方标准生产加工的菜籽油产品,才属于本办法实施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博尚菜籽油”。第三条明确了实施保护的行政区域范围。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适用本办法的法律行为、主体以及管理部门。第七条明确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二)明确了专用标志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就是具有特定意义和价值的知识产权,菜籽油生产企业在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时,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17年第98号公告批准的保护范围和产品特性要求。本《办法》第八条明确了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主体资格和产品应具备的法定特征及生产标准。第九条明确了申请使用专用标志要提交的法定资料。第十条明确了审查部门审查的内容、职能、和审查形式。第十二条明确了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承担真实性的法律责任。

(三)专用标志的管理与使用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国家认可的知识产权,具备一定的证明作用,因此,专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标签标识管理等相关规定。本《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专用标志使用的范围、形状、颜色、使用方式的规定和要求。第十四条明确了专用标志合法使用者应遵守的禁止性规定。第十五条明确了专用标志受知识产权专用权保护的情形。

(四)明确各管理部门的职能职责

本《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获批只用专用标志的主体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各单位职能的规定,明确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个政府部门在博尚菜籽油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促进转换、使用和保护方面的职能职责。

(五)明确了侵权责任和执法主体

《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明确了侵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博尚菜籽油”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种类和情形。明确了违法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提高了《办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明确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管理接受监督体现了权责一致原则

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秉公执法、文明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涉及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七)明确本《办法》解释部门。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由临沧市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明确本《办法》实施时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办法》实施时间应与《地理标志产品博尚菜籽油》(DB5309/T67-2023)临沧市地方标准启用时间一致,自2023年7月5日起实施。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

根据《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29号)文件要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5日完成起草工作。报经区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于6月20日向涉及保护行政区域的十个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公众征求意见。相关部门无修改意见,收到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3条。根据各相关单位、公众反馈的意见建议,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请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出具审查意见,内容符合法律相关规定。请传颂数据信息(云南)有限公司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情况。按程序完成了专家论证环节。

五、文件有效期

本《办法》实施时间应与《地理标志产品博尚菜籽油》(DB5309/T67-2023)临沧市地方标准启用时间一致。自2023年7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临沧市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