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养老设施公建民营的指导意见(试行)》(云民福〔2018〕29号)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50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激发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活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深化改革,放开市场,改善结构,突出重点,补齐短板。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
二、总体目标
为有失能半失能老人的家庭解决日常护理和照料,解除其后顾之忧,对已投入运营的乡镇敬老院在原基础上更加有效安全平稳地运行,有效助力乡村振兴。2023年起对具备条件的5个乡镇(平村乡、蚂蚁堆乡、圈内乡、马台乡、博尚镇)敬老院,逐步实行公建民营。2025年推进完成已建设未投入使用乡镇敬老院(邦东乡、南美乡、章驮乡)公建民营,基本实现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60%以上,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100%。
三、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创新,同时做好整体统筹规划,区分不同乡镇不同情况,慎重研究,稳步推进。
(二)公开公正。遵循和依据政府采购法以及省、市、区政府有关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规定,做到公开透明,方式、程序公正、规范。
(三)管办分离。推行公建民营,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部门主管,其他有关部门协助的方式。
(四)持续发展。本着改善管理和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床位利用率以及设施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充分调研,多方论证,严格遴选运营主体。
四、运营内容
(一)运作方式。在相关审批部门的监督和审核下,临翔区采取引进不低于2家有实力的专业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对全区乡镇敬老院以划分为两个片区的方式运营管理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要按照医养融合发展的思路,在事先征得产权方(乡镇)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利用产权方闲置用地新建、改扩建或添置养老服务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投资改造后,协议期内由运营方自行开展养老、托老、医疗康复等养老服务,按协议约定缴纳一定的资产使用费(租金)、管理费和政策规定的税费等,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贴或税费减免政策,实行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有偿服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协议期满后,运营方新建、改扩建或添置的养老服务设施所有权无偿移交产权方。
(二)经营期限及范围。实行公建民营后的养老机构性质选择登记为企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五年为一个经营周期。经营范围必须为开展养老服务,必须优先接收委托方提供的失能、半失能及其他特困供养人员入住,剩余床位可面向全社会为有需要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并在一定的服务区域范围内,为周边低收入、高龄、独居和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服务内容是为老人提供生活照护、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必须足额配备护理人员,并承担配备护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等。
(三)资产管理。委托前,产权方(乡镇)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对设施设备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明确各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地上地下建筑产权和室内外设施设备等资产属于国有,实行整体委托管理。委托期间,运营方应承担维护和管理的责任,因业务需要需改造房屋格局,改善服务条件,对服务设施设备进行更新、大修的,按有关规定审批备案实施。所投入的消防、医疗康复、绿化景观、照料服务和办公信息化等各类设施设备,必须单独建立固定资产账册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四)运营主体确定方式。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确定运营方。中标后,区民政局、各乡(镇)与中标运营方签订并严格履行委托管理协议,并将协议文本、法人信息及有关资料归档保存并报送至区民政局备案。
(五)运营主体准入条件。养老设施实行公建民营,应当优先选择具备养老服务管理经验、具有专业服务团队和医疗服务资源、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运营方。运营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
2.具有一定的养老服务或医疗、健康服务业从业经历和经验;
3.拥有专业的管理和服务团队,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配备标准;
4.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具体资产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5.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23年 月 日前)。成立临翔区公建民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公建民营实施方案,划定首批运
营范围,按重大决策程序,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阶段:招标阶段(2023年 月 日前)。依据区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依规委托代理机构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按程序选定中标单位,并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阶段:资产交接阶段(2023年 月 日前)。区国资委、区民政局组织人员协同第三方对养老机构的资产进行清理登记,与中标方进行资产交接。
第四阶段:实施运营阶段(2023年 月开始)。运营方按协议约定,结合实际制定出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运营期计划,报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按计划实施,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指导。需要改扩建或实施超出协议规定范围的事项,必须书面报经区民政局同意,在达到运营标准并取得相关部门经营许可后,运营方自行开展经营活动。区民政局对养老机构日常管理、服务情况、国有资产安全实施动态监督指导,制定风险防控应急预案。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临翔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政府办、区民政局任副组长,区发改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及乡(镇)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由民政局分管领导兼任,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二)强化责任落实。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强化统筹协调,
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协同解决改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推进。
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职能职责,负责对运营方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对运营方的业务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指导运营方各类收费项目定价,落实相关政策、资金。
区公安局:依法负责查处扰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秩序,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司法局:负责对公建民营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对相关文案做合法性审查。
区财政局: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按时划拨相关款项。会同民政局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管理。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职责权限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
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信息共享。
区住建局: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做好各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备案审查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工作。依法负责采集、汇聚、存储、应用、共享老年人基本健康医疗数据。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按照程序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对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区医保局:负责做好内设医疗机构的医保开通工作,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区消防大队: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对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设施设备、服务质量、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举报投诉等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督促运营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和整改。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职责进行监管。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加大宣传力度,利用主流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广泛宣传,为公建民营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公建民营工作稳步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让公建民营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四)强化监督管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监督管理、跟踪问效,运营方应当及时向监管方、产权方(委托方)报告重大情况,包括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入住老人伤残、死亡等可能影响养老设施运营,或危及入住老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每年定期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管理。监管方、产权方(委托方)要建立监测评价体系,制定完善量化评估指标,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在运营期满三年后,组织相关部门及第三方对运营方运营情况进行一次中期评估,第五年进行终评。
附件:敬老院委托管理协议书
临沧市临翔区民政局
2023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敬老院委托管理协议书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乙双方经公平、公正、公开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经营 管理甲方全资建设的xx乡(镇)敬老院,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养老设施公建民营的指导意见(试行)》(云民福〔2018〕29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5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就xx乡(镇)敬老院的日常运营管理等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总则
(一)由甲方全资建设的xx乡(镇)敬老院,交由乙方作为全权委托经营管理人。
(二)甲乙双方相互提供相关政府机关签发的法律经营许可证明,协议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二、运营范围时限
(一)运营范围:提供养老服务、日间照料、保健护理、医疗康复、休闲娱乐、精神慰藉、托管护理和养老护理培训以及旅居康养等业务。
(二)运营期限:运营管理期限确定为2023年x月-2028年x月(5年);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续约管理经营权。
三、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同意乙方成为敬老院委托管理的服务单位。
2.甲方在协议签订后,将xx乡(镇)敬老院配套房屋xx幢和相关设备以及经营管理权,在约定期限内交由乙方管理、使用、经营。
3.甲方有义务全力协调敬老院运营的相关政策且不得将对口项目资金截留或挪作他用。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监督,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服务信息、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乙方在遵守本协议基础上依法与服务对象所订立的服务契约,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为服务对象所提供的合法服务行为。
5.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变相不正当运营,若因乙方违反法律 法规而造成甲方在行政、民事、刑事上的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 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若乙方在规定期内不能完成整改,且乙方应 当承担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间接损失以 及甲方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6.本协议期间如遇不可抗因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乙方不能营业,甲方不予补偿。
7.如遇征收、拆迁等政府统一规划建设行为,由乙方购买投入的固定设备、设施等(包括但不限于)在经相关部门通过合法程序确认后区分添附以及其他动产确认权属,具体事项另行协商处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管理xx乡(镇)敬老院,保证自身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或服务项目的合法性。
2.乙方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 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云政办规〔2018〕5号)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50号)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养老服务用途不变,开展社会养老有偿服务,探索医养结合服务经验,培养发展养老护理人才,助推全 县养老服务业发展。执行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云南 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财规〔2019〕7号)等养老政策法规和管理规范,实行依法经营,规范管理 , 有偿服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的行政指导、监管和财务稽核。
3.乙方要根据“公建民营”有偿养老的有关政策要求和发展导向,结合实际制定出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运营期计划,报甲方审核备案,按发展规划逐步实施,并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指导。
4.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有义务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5.乙方不得将xx乡(镇)敬老院的品牌和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他项权利设置,防止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不损失和保值增值。委托期间,房屋维护管理由乙方负责,乙方应保证房屋结构和现状完整,因业务需要需改造房屋格局,须经甲方同意。
6.乙方应当提交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给甲方存查。
7.乙方要履行安全生产运营义务,在运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各类纠纷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8.乙方应当建立服务对象个人信息档案,完善各项服务资 料,并做好甲方提出的相关统计数据的整理备案工作,不得将服务对象个人信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外泄。
9.乙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经营,不得在敬老院内开展非法集资、传销、虚假宣传推销产品等违法活动,乙方的违法行为由乙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尤其是干扰乙方运营管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如违反法律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 乙方采取整改、赔偿等措施,甲方也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及服务对象所造成的损失(除因甲方终止或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外)。
(三)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在经营管理中对第三人造成人 身、财产损害等产生纠纷或涉诉时,对甲方造成涉诉、信访等不 利后果产生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等各项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其他约定事项
(一)甲方移交乙方经营管理的资产及设施设备的维保保养 费用和日常管理成本由乙方承担。乙方投入的独立设施设备归乙 方,影响房屋建筑及拆除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不得撤走和 求偿。甲乙双方投入的设施设备和资产最终以提供的移交清单及评估或审计结论为准。
(二)甲乙双方约定,运营方在签订协议时必须出具在协议 签订前30日内在银行有2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证明材料,确保项 目运营的资金需求。运营方在确认中标资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委 托方缴纳5万元人民币的运营保证金及5万元履约保证金。审核 通过后,无息退回60%运营保证金,正常运营1年后,无息退回剩余40%,如运营方在协议期内不能继续正常履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甲乙双方约定,运营期间,需缴纳一定数额的养老设 施使用费,具体为:第一批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乡(镇)敬老院,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5年为免缴期,如续签,经区民政局审核后,报人民政府审定,确定运营期限,并商定缴费事宜。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运营管理期限届满,若乙方不续签协 议,应在运营管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30日内,将建筑物和配套设施完好地返还(正常消耗及损耗除外)并撤离。如继续承接运营管理,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在考虑本协议期限内运营者的信誉以及本协议期的投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继续签订运营协议。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诉诸所在地法院。
七、本协议书一式4份,甲乙双方、乡(镇)财政所、纪检室、民政办各持1份。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