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临沧市临翔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有序,我们研究起草了《临沧市临翔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月16日至2025年1月26日。公众可将意见建议反馈至:lxqjshj@126.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临沧市临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临翔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沧市临翔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临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翔区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增建停车场。
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政府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支持公共停车场建设,包括给予土地、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七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停车场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设置必要的标志、标线、照明、通风、排水、消防、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取得相关手续后15日内,向区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停车场设施设备清单;
(三)停车场平面示意图;
(四)停车场管理制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明码标价公示牌,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方式、免费停放时间、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按照规定配置停车场管理人员,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三)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和查验车辆停放凭证;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场内的停车秩序;
(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
(六)定期对停车场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七)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与停车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八)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停车场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停车场信息接入临沧市机动车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上传停车场泊位使用情况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章 专用停车场管理
第十一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的停放需求,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公共停车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维护停车场内的停车秩序。
第五章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
第十四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规范有序、安全便民的原则,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停车需求等情况统一施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和车型停放车辆;
(二)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
(三)不得在泊位内从事车辆维修、清洗、销售等经营活动;
(四)不得损坏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设备;
(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维护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六章 停车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包括: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配套停车场,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停车场,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
(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公共停车场,以及为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配套停车场等。
(三)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包括: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停车场。
第十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临沧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变相收费。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对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停车场经营者可以依法追讨停车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备案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停车场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施划和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上的违法停车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二十三条 住建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建设停车场。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或者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停车场管理秩序。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未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明码标价公示牌的;
(三)未按照规定配置停车场管理人员的;
(四)未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和查验车辆停放凭证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使用合法有效票据的;
(六)未定期对停车场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的;
(七)在停车场内从事与停车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八)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停车场信息接入临沧市机动车停车信息管理系统的。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停车场内或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上有违法停车行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停车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