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临翔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临翔区城市建成区限定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定燃放时间
(一)2025年1月28日(除夕)16时至1月29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二)2025年2月12日(元宵)16时至23时。
以上时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可有序燃放烟花爆竹。
除上述规定时间以外,临翔区城市建成区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单位、企业、个人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须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二、限制燃放区域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临翔区城市建成区。
(二)除以上区域外,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仓库等;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三、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动物、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健康步道、公共绿地、地下管网、窨井、垃圾桶、果皮箱等部位投射、抛掷;
(二)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对准和指向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在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如确需在小区内燃放,必须在空旷区域划定安全燃放点,由街道办事处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四、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原材料。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燃放的,依规依纪问责。
六、对拒绝、阻碍公安、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热线:“110”报警电话、“12345”政务服务热线。
八、各乡镇(街道)、临翔主城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区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九、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