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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关于临翔区城市建成区限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机构:临翔区政府办 作者:  时间:2025-01-24   点击数:  打印 】 【 关闭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临翔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临翔区城市建成区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定燃放时间

2025128日(除夕)16时至129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二)2025212日(元宵16时至23

以上时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可有序燃放烟花爆竹。

上述规定时间以外临翔区城市建成区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单位、企业、个人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须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二、限制燃放区域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临翔区城市建成区

(二)除以上区域外,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仓库等;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动物、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健康步道、公共绿地、地下管网、窨井、垃圾桶、果皮箱等部位投射、抛掷;

(二)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对准和指向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在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如确需在小区内燃放,必须在空旷区域划定安全燃放点,由街道办事处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原材料。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燃放的,依规依纪问责。

六、对拒绝、阻碍公安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热线:“110”报警电话、“12345”政务服务热线。

八、各乡镇(街道)、临翔主城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区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九、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1231执行。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         

20251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