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国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有效改善了城镇户籍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但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亟需加快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法规体系。
在“十四五”期间,国家和云南省相继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规定。临沧市临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实际,积极申报和筹措了一定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并已投入建设。为保障建成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能够迅速投入运营,发挥社会效益,制定并颁布《临沧市临翔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就尤为重要。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本《实施细则》制定的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临沧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22〕48号)、《临沧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临政规〔2023〕5号)。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十个章节五十三条,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是本《实施细则》的纲领性章节。其中:第三条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定义: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纳入国家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由政府提供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限定面积、租金,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租赁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第四条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工作中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二)第二章“建设筹集”主要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居住面积标准、建设资金筹集方式、房源筹集方式、商业配建比例等内容。其中:第六条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居住面积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以小户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或公寓住房。以成套住房形式建设的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应少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总套数的70%。以宿舍形式建设的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结合城市人才引进和三孩生育政策,可建设少量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第八条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筹集的七种方式。第九条明确了房源筹集的六种方式(渠道);第十条明确了商业配建面积的要求: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保证水、电、气、路、通信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齐全,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下。
(三)第三章“支持政策”明确了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程序、支持政策等。其中:第十三条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程序;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所能享受的支持政策等进行了明确。
(四)第四章“运营管理”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方式。其中: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主体的确定和选取方式;第二十五条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产权归属。
(五)第五章“租金管理”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方式等。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运营管理成本等因素,且不得超过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租金核定后,由运营管理单位报临翔区发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由园区及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运营管理单位按照上述租金定价原则确定后,报临翔区发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并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估周期原则上不低于3年;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了租金收取的方式。
(六)第六章“申请与审核”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申请资料、审核程序等内容。其中:第二十九条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第三十一条明确了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提交的申请资料清单;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审核程序;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明确了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的程序。
(七)第七章“租赁管理”明确了承租人应当与运营管理单位须签订租赁合同,以及对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的要求。
(八)第八章“退出管理”明确了承租人退出情形的规定,其中:第四十一条明确了承租人正常退租时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四十二条明确了产权人和运营管理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的十种情形。
(九)第九章“监督管理”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义务、监督管理等具体的职能内容。其中: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明确了产权人和管理运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能。第四十七条明确了产权人或管理运营单位的五种负面行为及处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四种方式。
(十)第十章“附则”明确了本《实施细则》的解释部门。其中:第五十二条明确了《实施细则》由临沧市临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四、文件的施行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9日起施行。由于是试行文件,有效期定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