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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机构: 作者:  时间:2012-02-10   点击数:  打印 】 【 关闭

  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清理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行政府规范性文件72件,予以保留40件(其中修改9件),废止32件。现予公布。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1. 临沧城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临政发字〔2000〕52号);
    2. 临沧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启动实施办法(临政办字〔2000〕147号);
    3. 临沧县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临政办发〔2002〕92号);
    4. 临沧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临政发〔2003〕25号);
    5.关于对国家职工生育费及计划生育手术费实行包干报销的管理规定》(临政发〔2003〕80号);
    6. 临沧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临政发〔2003〕99号);
    7. 临沧县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临政发〔2003〕105号);
    8. 临沧县困难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办法(试行)(临政发〔2003〕106号);
    9.临翔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临政发〔2004〕152号);
    10.临翔区区级以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暂行)(临政发〔2004〕153号);
    11. 临翔区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05〕94号);
    12.临翔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暂行办法(临政办发〔2005〕151号);
    13. 临翔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临政发〔2006〕15号);
    14. 临翔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临政发〔2006〕20号);
    15. 临翔区行政许可听证规定(临政发〔2006〕21号);
    16. 临翔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临政发〔2006〕22号);
    17.临翔区艾滋病患者(感染者)特困家庭救助办法(临政办发〔2006〕49号);
    18. 临翔区信用管理平台风险管理办法(暂行)(临政办发〔2007〕93号);
    19.临翔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临政办发〔2007〕122号);
    20. 临翔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申请审核、交退出管理实施细则(临政发〔2007〕157号);
    21. 临翔区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办发〔2008〕94号);
    22. 临翔区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预算结余资金处理暂行办法(临政办发〔2008〕95号);
    23. 临翔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08〕96号);
    24. 临翔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临政发〔2008〕149号);
    25. 临翔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临政发〔2009〕57号);
    26. 临翔区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实施办法(试行)(临政发〔2009〕71号);
    27. 临翔区城市建设用地统征费入股分红实施办法(试行)(临政发〔2009〕72号);
    28. 临翔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重点工程及乡镇小集镇建设征收土地实施办法(试行)(临政发〔2009〕109号);
    29. 临翔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重点工程及乡镇小集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费入股分红实施办法(试行)(临政发〔2009〕110号);
    30. 临翔区楼牌门牌编号管理办法(区政府公告5号);
    31. 临翔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区政府公告6号);
    32. 临翔区实施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办法(区政府公告7号);
    33. 临翔区残疾人专用机动轮骑车管理规定(试行)(区政府公告8号);
    34.临翔临翔区残疾人优待救助办法(区政府公告9号);
    35.区残疾人优待救助办法实施细则(区政府公告11号);
    36. 临翔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区政府公告12号);
    37.临翔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区政府公告14号);
    38. 临沧城区养犬管理规定(区政府公告15号);
    39.临翔区执行审计决定暂行规定(区政府公告16号);
    40. 临翔区核桃产业管理办法(区政府公告18号)。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将《关于对国家职工生育费及计划生育手术费实行包干报销的管理规定》(临政发〔2003〕80号)第三条“包干金额剖腹产调整为3000元,顺产调整为2500元,人流调整为250元,放环调整为150元,取环调整为100元”。
    二、将《临翔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临政发〔2004〕152号)第一条“删除《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规则》;第三条中“规定”改为“办法”;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含有国家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时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留不少于报送建设项目结算总额20%的尾款,其他建设项目预留不少于报送建设项目结算总额25%的尾款,待审计工作结束后清算。违反此规定,多支付工程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八条修改为: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三、将《临翔区区级以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暂行)》(临政发〔2004〕153号)中“本办法所涉及的“《审计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意见书”修改为“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修改为“审计决定”,“审计处罚决定书”修改为“审计处罚决定”;“90日”修改为“60日”; 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区级以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云南省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和“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乡(镇长)、乡党委书记;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审计组讨论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回复意见,落实有关问题,修改审计报告,并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及审计取证底稿、被审计人员和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一并送派出的审计机关或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复核;第三条删除“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删除第三十条、三十二条”。
    四.将《 临翔区艾滋病患者(感染者)特困家庭救助办法》(临政办发〔2006〕49号) 第二条救助申请审批程序中《云南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修改为《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第三条救助标准(一)、(二)修改为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五、将《临翔区执行审计决定暂行规定》(区政府公告16号)第七条“30日”修改为“60日”。
    六、将《临翔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临政办发〔2007〕122号)第五条保障标准修改为:全区月保障标准依据省、市相关文件作调整,以行政村为单位按标准测算到户。
    七、将《临翔区残疾人优待救助办法》(区政府公告9号)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就读高中、中专的一次性救助1500元,就读专科院校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就读本科院校的一次性救助2500元。
    八、将《临翔区残疾人优待救助办法实施细则》(区政府公告11号)删除第十二条。
    九、将《临翔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区政府公告14号) 第一章,增加一条关于宣传职责的确定;第六条删除区交警大队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第八条增加工商、质监部门应加大对出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及非机动车标准的企业的管理力度,杜绝不合格的车辆上市销售;第十三条后款增加“规定时间”;第十五条增加“除终点站外,不得长时间占用站点停车揽客,具体停靠时间由公共车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六条加“临时路边停车,应将车停入车位;第十七条第 (一)款加“在没有停车泊位的道路上禁止停放车辆”;第十七条后加一条,为十八条:“城区路段停车规定:(一)城区禁停路段:南屏西路(茶贸大厦——抗震碑)——南塘街(工行大厦——影剧院)——西大街凤翔路口;世纪路(客运站环岛至华旭红绿灯路口)、忙令南路、南天路(客运站环岛至纸厂路口)、圈掌街延长线、西河北路(旗山小区红绿灯路口至忙令南路路口)、迎宾路、沧江路、沧江北路、文化路、玉带路。(二)城区双边停车路段:凤翔路、南塘街、汀旗路、白塔路、南天路(客运站至总站路段)、世纪路东西延长线、旗山路(市国税局路口至百丽苑路口除外)、灵山路。(三)城区单边停车路段:西河北路(西河园路段除外)、公园路(西门路口至忙角)、团结路(市一中侧面路段)、临翔路、洪桥路、圈掌街、人民路、旗山路(市国税局路口至百丽苑路口)、沧江东路、沧江西路”;原十八条加“不在现场,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交通管理部门人员可以对违法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并发送违法告知书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加“残疾人车需报残联批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在城区道路上参与交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交警指挥;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加一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接听或拨打手持电话”;第四章加一条“行道树、广告牌将路口监控设备遮挡,严重影响监控抓拍,应当将路边行道树及广告牌进行及时清理”。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 临沧县文化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县政府令〔1997〕5号);
    2. 临沧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县政府令〔1997〕7号);
    3. 临沧县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县政府令〔1997〕12号);
    4. 临沧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县府令〔1997〕13号);
    5. 临沧县重点建设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1998〕2号);
    6. 临沧县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编制审批有关规定(临政发〔1998〕10号);
    7. 临沧县城市市容市貌实施细则(县政府令〔1998〕14号);
    8. 临沧县城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县政府令〔1998〕15号);
    9. 临沧县国有企业工资扶困金使用管理办法(临政发〔1998〕156号);
    10. 关于地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征用土地补安置费兑付入股实施办法(临政发字〔1999〕21号);
    11. 临沧县城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兑现实施办法(临政发字〔1999〕24号);
    12. 地县经济适用住房统征土地实行股红定额化的实施办法(临政发字〔1999〕25号);
    13. 临沧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实施办法(临政发字〔2000〕45号);
    14. 临沧县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临政发〔2000〕92号);
    15. 关于规范和加强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管理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01〕4号);
    16. 临沧县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临政发〔2001〕69号);
    17. 临沧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临政发〔2001〕69号);
    18. 临沧县建设项目管理规定(临政办发〔2001〕102号);
    19. 临沧县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试行)(临政发〔2002〕22号);
    20. 临沧县城市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试行)(临政发〔2003〕26号);
    21. 临沧县城市建设用地统征费入股分红实施办法(试行)(临政发〔2003〕27号);
    22. 临沧县城市建设用地统征费入股分红实施细则(临政办发〔2003〕45号);
    23. 临沧县微型车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临政发〔2003〕121号);
    24. 临沧县城市建设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临政办发〔2004〕42号);
    25. 临翔区畜牧业养殖大户扶持实施办法(临政发〔2005〕8号);
    26. 临翔区特困学生救助办法(临政发〔2005〕102号);
    27. 临翔区艾滋病患者(感染者)特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临政办发〔2005〕228号);
    28.临翔区艾滋病致孤儿童入学救助办法(临政办发〔2005〕229号);
    29. 临翔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临政发〔2006〕173号);
    30. 临翔区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07〕16号);
    31. 临翔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临政发〔2007〕158号);
    32. 临翔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临政发〔2007〕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