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策文件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翔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机构: 作者:  时间:2016-10-14   点击数:  打印 】 【 关闭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提高流动人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水平,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临翔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范和昌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召 集 人:刀冠南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成     员:何安然 区政府办副主任

                 万卫平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曹爱春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刘   静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赵春丽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唐   明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曹白超 区教育局副局长

                 康传菊 区财政局副局长

                 郭永丽 区民政局副局长

                 杨   霄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副局长

                 施朝琴 团区委副书记

                 张雪梅 区妇联常务副主席

                 尹红梅 区总工会副主席

                 习再德 凤翔街道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张万平 忙畔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谭清华 博尚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武装部部长

                 王   勇 圈内乡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马义媛 马台乡党委副书记

                 李   彧 邦东乡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杨双梅 章驮乡党委副书记

                 陶正萍 蚂蚁堆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俸   院 南美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李月佳 平村乡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由刀冠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相关事宜。

  二、召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相关要求

  (一)会议目的

  分析当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安排部署下步工作,实现部门资源共享。

  (二)会议时间

  一年两次,每半年召开一次。

  (三)参会成员单位及人员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妇联、区总工会各一名领导,各乡(镇、街道)分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流动人口专职管理人员。

  (四)会议要求

  1.各参会单位互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信息,汇报、反馈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2.各参会单位应严格遵守联席会议制度,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做到会前有准备、会上有发言、会后有落实。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宣传贯彻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2.制定和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措施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加强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3.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做好信息交流、数据分析和统计上报等工作。

  4.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的人口流动情况,免费为外出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免费项目,以区妇幼保健院及乡(镇)卫生院为依托,免费为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入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根据检查结果出具云南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扩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增强各项服务的易得性和可及性。

  6.开展区域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协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及相关事宜。

  7.依法查处非法为已婚流入流出育龄妇女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终止妊娠手术案件;依法查处非法摘取宫内节育器、出具假证明、实施假手术等的单位和个人。

  8.依法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二)区公安分局

  1.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2.及时查处阻扰妨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侵害流动人口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3.在办理外来人口暂住证及与房屋出租户签订治安责任书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其中,定期将辖区外来人员的居住及婚育情况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4.配合卫计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和人口信息核实工作。

  5.按时参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联席会议。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对外来人员申办《营业执照》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将未持证人员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负责协助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者及其雇员。

  3.按时参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联席会议。

  (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按期向所在地卫计部门反馈流入人员的基本信息,加强建筑施工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2.负责指导房屋中介机构为流动人口开展业务服务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按时参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联席会议。

  (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在开展劳务输出及就业培训时,对外出务工人员进行人口与计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引导工作。

  2.督促用工单位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定期将外来人员婚育情况通报给当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3.及时查处阻扰妨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侵害流动人口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4.按时参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联席会议。

  (六)区教育局

  1.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确保流动人口适龄子女进得了校、入得了学,促进教育发展均衡化。

  2.教育流动人口依法履行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定期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报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情况。

  3.多形式多举措开展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

  4.按时参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联席会议。

  (七)区民政局

  1.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2.及时查处阻扰妨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侵害流动人口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与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建立婚姻信息通报制度,协助做好流动人口相关统计工作。

  4.按照《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杜绝流动人口非法抱、送养子女现象发生。

  5.做好流动人口计生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

  6.按时参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联席会议。

  (八)区财政局

  1.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2.根据《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负责将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按时参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联席会议。

  (九)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1.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2.负责对外来人员申办《文化经营许可证》、《网吧经营许可证》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将未持证人员通报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并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3.按时参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联席会议。

  (十)区妇联

  1.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维护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宣传表彰先进典型,激发妇女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

  2.开展对留守妇女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

  3.按时参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联席会议。

  (十一)区总工会

  1.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2.发挥工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3.按时参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联席会议。

  (十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1.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2.及时查处阻扰妨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侵害流动人口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3.做好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的汇总、录入和上报工作,及时通报和反馈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情况。

  4.在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指导其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告知其按时参加现居住地的孕情、环情检查。

  5.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健康服务,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获取其生育和避孕节育情况,并进行相关情况反馈。

  6.依法查验和登记流入人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免费审核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督促未办理的育龄妇女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7.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及育龄妇女PADIS平台的登录、协查、反馈工作。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