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办、局: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临沧市临翔区区级“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0日
临沧市临翔区区级“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64号)、《云南省省级“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临沧市市级“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区级安排专项用于云南省“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区级贷款担保的财政资金,担保基金由区人民政府授权临翔区工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托管,贷款企业必须是在临翔区已获得“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补助的由区民营办推荐的微型企业。
第三条 临翔区工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立“两个10万元”担保基金管理账户,用于核算担保基金的归集和使用。担保基金及其业务必须单独核算,担保基金只能专项用于“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小额贷款担保和呆账代偿,不得用于盈利性经营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为保证,即:由临翔区工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受保微型企业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临翔区工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存入承贷金融机构的担保基金总额为上限承担有限责任,代偿完为止。
第二章 来源、用途及规模
第五条 担保基金来源
(一)区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二)区级担保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第六条 担保基金用途:用于“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贷款区级担保、“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贷款呆账损失区级应承担的代偿资金。
第七条 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40万元人民币。根据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经区政府批准后再适当调整。
第三章 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八条 担保基金设立两个管理机构,一是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二是担保基金日常管理机构。
第九条 监管会由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工投公司、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旗山路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临沧市旗山路支行)组成,每年召开一次监管会议,或经监管会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管会会议。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批准区级“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贷款担保业务管理制度;对微型企业培育贷款和担保业务进行指导、监督。
(二)审议“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核“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贷款损失区级代偿方案。
(四)审议变更担保基金规模等事项。
第十条 临翔区工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为担保基金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执行监管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
(二)对监管会负责,于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担保基金日常管理。
(四)根据省、市批准我区代偿的微型企业培育贷款损失,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五)提请监管会审议调整担保基金规模;
(六)负责对区级“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经办机构开展与微型企业培育贷款担保业务相关的培训和指导。
(七)办理监管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临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储银行临沧市旗山路支行作为首批承贷金融机构,承担临翔区“两个10万元”贷款发放任务,担保基金按实际完成承贷任务比例分别在承贷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承贷金融机构按照贷款担保基金1:8放大贷款倍率放贷。承贷金融机构要按放贷要求,严格审核把关,简化工作流程,做好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工作。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临翔区工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要加强对区级“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贷款担保业务的管理,建立健全担保业务动态监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评估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定期检查评估还贷及风险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规避和化解风险。
第十三条 临翔区工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根据监管会批准的工作计划,与临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储银行临沧市旗山路支行签订担保协议,明确担保的范围、内容和贷款额度。临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邮储银行临沧市旗山路支行在额度内开展“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贷款的发放工作,临翔区工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对“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贷款担保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经办机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妇联、区工商联、共青团临翔区委等具体承办单位要协助临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储银行临沧市旗山路支行对“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贷款人员的诚信度和创业项目的真实性进行考察,对创业计划和创业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项目实施和贷款参考意见。临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邮储银行临沧市旗山路支行要配合具体承办单位进行贷前调查,负责审核具体承办单位推荐的“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创业项目和贷款发放、收回。
第十五条 各承办单位和承贷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贷款管理责任,定期检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并定期向临翔区工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人的贷后检查和风险分类情况。
第十六条 临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邮储银行临沧市旗山路支行对具体承办单位所推荐借款人的“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贷款季度还款率低于95%的,暂停具体承办单位“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贷款业务,季度还贷率提高到95%(含95%)以上后恢复办理。
第五章 追收和代偿
第十七条 “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贷款,还贷方式按承贷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未按时归还的,具体承办单位应配合临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储银行临沧市旗山路支行向借款人催收。如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在合同期内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临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储银行临沧市旗山路支行按合同约定对借款人采取追偿措施。
第十八条 出现呆坏账经省级审批同意代偿的,按照《云南省“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办法》,由省级担保基金承担贷款损失的55%,市级担保基金承担贷款损失的20%,区级担保基金(财政)承担贷款损失的20%,承贷金融机构承担贷款损失的5%。
第十九条 “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贷款发生呆账损失申报:
“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贷款发生呆坏账损失时,由承贷金融机构逐户组织代偿申请材料,并填写《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贷款呆账损失代偿审批表》,经承贷金融机构和区工信局(区民营办)核实认可后,填写《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贷款呆账代偿审批表(汇总)》,于每季末次月5日前正式行文报市级承贷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 担保基金按年度核算,由临翔区工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于次年一季度向监管会报告担保基金财务情况,并每年向区政府报告担保基金代偿和补充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管会要对“两个10万元”担保基金使用、调整、代偿工作进行管控,确保担保基金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担保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临翔区工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定期向区财政局、区工信局报送相关会计报表,接受区财政局和区工信局的监督,以保证财务账目的真实、准确、有效。
第二十三条 区级贷款担保基金由区财政专项安排,担保基金由区政府授权临翔区工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担保基金后,剩余资金交回国库。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