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办、局:
《临沧市临翔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3月31日
临沧市临翔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整合资金,是指《临翔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明确纳入统筹整合的中央、省、市、区各级财政涉农资金。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业部门投入脱贫攻坚的各类资金按此办法管理使用资金。
第二章 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实行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整合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核算,设立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专账,进行会计专账核算。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严禁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和超计划拨付资金。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组织项目实施,严禁将资金横向及纵向二次分配。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超标、随意超概(预)算负债建设。确需调整、变更项目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复方可实施。
第九条 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脱贫攻坚规划外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五)弥补企业亏损;
(六)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七)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发展除外);
(十)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方面的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扶贫助学补助除外)。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计划及资金批复,按项目建设进度及合同约定分批申请使用资金,项目启动资金不超过整合投入资金总额的50%。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资金支付审批程序,项目资金支付前必须由第三方监理、项目实施股室(站、所)、单位分管项目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审核;项目资金拨付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照项目实施股室(站、所)初审、单位财务室(乡镇财政所)复审、分管财务领导终审的程序,逐级审批,切实做到支付手续齐全,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严禁采取“以拨代支”方式将资金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拨资金账户、上级主管单位及所属下级扶贫公司、村集体、村级代理记账中心等各类非项目实施单位账户转拨。
第十三条 严禁使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外的单位其他账户垫付预算已安排的涉农整合资金。
第十四条 规范原始凭证资料管理,确保原始凭证票据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
第十五条 预拨项目启动金的基础凭证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项目中标通知书、项目施工合同、合规发票、付款申请表、拨款审批表等。
第十六条 支付项目进度款的基础凭证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发票、付款申请表、报账审批表、拨款审批表等。
第十七条 支付项目尾款的基础凭证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正规发票、验收资料(含验收人员名单)、开工和竣工公告公示图片、项目决算审计报告、付款申请表、报账审批表、拨款审批表等。
第十八条 到户补助类项目的基础凭证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项目公告公示图片、到户补助验收花名册(姓名、身份证号、乡镇及村组名、贫困户标识、银行卡卡号、补助内容、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电话号码、签名和手印、签字日期)、报账审批表、拨款审批表、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发放流水。
第十九条 采购实物发放类项目的基础凭证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采购合同、正规发票、货物验收单、实物发放花名册(姓名、身份证号、乡镇及村组名、贫困户标识、实物发放类别、发放数量、电话号码、领取人签名和手印、签字日期)、报账审批表、拨款审批表等。
第二十条 培训类项目的基础凭证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实施方案、项目公示公告图片、培训合同(委托培训项目)、正规发票、培训花名册及签到表、报账审批表、拨款审批表等。
第二十一条 除区级统一安排的项目管理费外,项目实施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涉农整合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的编制、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项目前期规划设计费、勘测丈量费、临时设施费、预算编审费、监理费、第三方中介审计费)。
第二十二条 质量保证金的收取。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质量保证金,记入“其他应付款”,质量保证期满后给予退回。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入库按照“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的流程进行申报入库,对打着扶贫旗号搞与脱贫攻坚无关的项目、违法违规的项目、盲目提高脱贫标准的项目、搞形象工程的项目、未建立带贫减贫机制的产业项目、未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等,一律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项目验收决算和项目审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提前谋划,完善项目事前工作,收到区财政下达资金后及时启动项目,加快项目建设及资金支付进度。对区财政下达资金后1个月内仍未启动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催办;超过2个月未启动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区人民政府督办;超过3个月以上未启动实施的项目,由财政部门收回资金并调整用于当年的其他扶贫项目。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单个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实施股室(乡镇项目办)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实施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单个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区级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要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建立管护机制,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
第四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八条 使用整合资金的区级部门及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是资金和项目监管的第一责任人;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村党总支(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驻村工作队长、直接经办项目的工作人员是项目和资金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区纪委监委、审计、财政部门依法加大项目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不作为、慢作为的行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肃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依照《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35号)规定,实行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行分级、分类进行公示公告制。区级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乡(镇、街道)、行政村在政务、村务公开栏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实施期限、项目实施单位及主管人、预期目标、资金使用情况、受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资金、举报电话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三条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翔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临翔政办发(2019)2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