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临翔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3月16日
临翔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让更多的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搭建“住有所居”的实现渠道,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7〕253号)、《临沧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254号)相关要求,结合临翔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临翔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范和昌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安明泽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谢之剑 区财政局局长
袁海涛 区人社局局长
李 莉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翔管理部主任
成 员:陆永高 区民政局局长
李光明 区农业局局长
陈昌文 区住建局局长
丁湘汀 区招商合作局局长
刘祥国 区工信局局长
罗 青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
彭江波 区教育局局长
李武松 区卫计局局长
杨崇林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冯成祥 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鲁世谱 区国税局局长
雷 康 区地税局局长
丁相恒 团区委副书记
字学武 凤翔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红兵 忙畔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 俊 博尚镇镇长
蒋 丹 圈内乡乡长
孔广邦 邦东乡乡长
何钰强 马台乡乡长
孔广华 蚂蚁堆乡乡长
王云燕 平村乡乡长
罗仕恒 章驮乡乡长
张文勇 南美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工作,涉及各部门扩面工作由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二、目的意义
为维护全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新就业职工、民营企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等“新市民”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有效解决职工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让更多“新市民”能够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助民安居,实现“住有所居”。
三、范围及目标
覆盖范围: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三支一扶”人员以及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新就业职工、民营企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
目标:属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国有企业2018年实现全覆盖。属其他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新就业职工、民营企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力争两年内覆盖率达到80%以上。
四、分类开展
(一)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率先实现全员覆盖,2018年6月30日前,在已实现对编制内用工人员全覆盖的基础上,将非编制内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社区工作人员、村干部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所需匹配资金属财政全额供给的,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财政给予安排,属自收自支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给予安排解决。
(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不分用工性质为所有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2018年6月30日前实现全员覆盖。
(三)规模(限额)以上非公有制企业最迟于2018年12月31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他非公经济组织和团体最迟于2019年6月30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对职工流动性较大、一次性全员建制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引导,可在管理人员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中先行建制,允许有1—2年的过渡期,逐步实现全员覆盖。
(五)对已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务工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参缴登记。
五、缴存比例
属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三支一扶”人员,缴存比例按12%执行,其他人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不低于职工工资的5%,不高于12%执行;同一单位职工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在招商引资中不得承诺免缴、缓缴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引进人才中超比例超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涉及人员范围
根据临政办发〔2017〕253号文件精神:“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率先实现全员覆盖,2018年6月30日前,在已实现对编制内用工人员全覆盖的基础上,将非编制内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所需匹配资金属财政全额供给的,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区财政给予安排,属自收自支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给予安排解决,有条件的,将社区工作人员、村干部纳入制度覆盖范围。
七、相关要求
(一)根据《条例》规定,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都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分用工性质,须在规定比例和基数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各用人单位须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按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现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确保做到应缴尽缴,不得选择性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与缴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同范围覆盖。
(四)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细化方案,摸清底数,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按期完成。
附件:临翔区住房公积金扩面测算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