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翔政发〔2025〕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五届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临沧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临翔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县(区)级国家行政机关,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和给沧源县边境村老支书们的重要回信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政治机关、落实机关、服务机关、清廉机关建设,全面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加快推进临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团结奋斗。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在区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履行职责,用心、用情、用力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结合临翔区实际高质量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和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处理与其他县(区)之间的事务。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区人民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区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区长交办事项。
区长离开临翔区期间,受区长委托,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区长或区长指定的副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工作。
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管理和信访维稳工作履行“一岗双责”,实行AB角工作协作机制,既要按照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做好区长安排的其他方面工作,涉及重大工作和中心工作任务,服从于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三个定位”目标方向,锚定“3815”战略发展目标,大力发展资源经济、口岸经济、园区经济,坚定不移推进市场化、产业化、法治化、生态化、国际化进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推进临翔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部署要求,以及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作配合,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九条 坚持党的领导。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有号令、党中央有部署、省委、市委和区委有要求,政府必落实。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十条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一条 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十二条 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第十三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新品牌,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四条 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做到交往只讲公义、办事不徇私情,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及时回应办理区两会期间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答复。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规定,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不正当行政行为,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重视信访工作,坚持必阅、必批、必管、必复群众信访事项,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重要信访案件,牵头解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群众反映强烈的共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实行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工作要求。
(二)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草案。
(五)研究其他需要由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工作要求及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
(三)讨论需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1. 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及调整(包含预算限额内举借债务),半年及年度预算执行报告、年度财政决算草案。
2. 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四)研究需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需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政府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规划、重要政策性文件,以及涉及重要资源配置和跨乡镇(街道)事项的政府合同。
(七)讨论决定跨副区长分工且需全面协调(确认)的事项。
(八)讨论决定由区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
(九)讨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
(十)讨论决定经济政策制定和经济体制改革、区本级公共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招商引资、国有资源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重大经济事项。
1. 讨论决定临翔区土地利用管理重大政策措施,区委、区政府提出需审议的其他有关土地利用管理事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报批计划、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计划、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计划及方案。
2. 讨论决定政府投资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 讨论决定招商引资项目合作协议的签订和解除。
4. 按资金管理规定需调整且单项支出数额在400万元至1000万元的。
5. 讨论决定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十一)听取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其他重要事项汇报。
(十二)政策依据明确须上会,以及考核、检查中需要常务会听取的事项。
(十三)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委员会相关领导出席会议。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督查专员,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凤翔街道办事处、忙畔街道办事处全程列席会议。议题所涉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利益方、企业、法律顾问等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副区长按照工作分工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区长确定;会议文件须在会前报区长审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在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凡属副区长或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除特殊情况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得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区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的,须向区长请假,其分管联系部门、单位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确需上会研究的须向会议提交个人书面意见;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会的,须向区长请假,获同意后向区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会,其所在部门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签发。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后需报市委、市政府的文件,须在3日内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区长审定后按行文要求报送。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后需提请区委审定的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文件起草部门在3日内按照会议精神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审定后以区政府党组文件报送。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区政府文件印发的下行文,会议未提出修改要求或者未提出实质性修改要求的,按程序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授权分管副区长签发;会议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文件起草部门按照会议精神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区长办公会议和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区长主持召开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区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区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
副区长受区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区人民政府领导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区人民政府领导签发,涉及财税、重大经济政策、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等重要事项的,须报区长签发。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区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由区政府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批。参会人员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换,所发表意见应代表本部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开解决问题的会,做到会而有议、议而有决、决而有行、行而有果。区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须报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照计划严格执行。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区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区人民政府报送请示,由区政府办公室把关后报区人民政府领导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出席。全区性会议提倡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乡镇(街道)以下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与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区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统筹起来,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区长确定,坚持学习导向、结合导向、力行导向、落实导向,把提高理论素养作为最根本的本领,把抓好工作落实作为最重要的能力,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批示、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要部署组织学习,增强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努力成为做好工作的行家里手;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区委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应依照区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第三十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乡镇(街道)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区人民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三十二条 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明确办理意见。涉及以区人民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应牵头加强协调。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人民政府领导分工送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送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须明确签署意见。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区长签署。
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文,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区长根据职责权限签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涉及重大发展规划、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经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分管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签发。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性公文,按程序报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副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文件报区长签发。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核。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授权,各部门不得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指令性要求。
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区人民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报区人民政府备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定期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以及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者由区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坚持“有用、管用、可用”,加强发文统筹,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少发文、发短文,没有配套要求的一般不制发配套文件。市委、市政府文件要求制定配套文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制定配套文件;没有明确时限的,在1个月内制定出台,特殊情况可在2个月内制定出台。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区人民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乡镇(街道)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各部门一般不直接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简报,重要工作按照一事一报原则报送专报,专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第三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区人民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区政府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做好决策服务、协调推进等工作,协助区人民政府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第三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和区委、区政府决定,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第三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强化政务督查结果分析运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十条 完善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领导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督查机制,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建立督查督办台账,确保各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有反馈,不断增强政务督查工作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严肃性。
第四十一条 政务督查工作重点: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交办事项。
(二)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三)临翔区《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议定事项。
(四)区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批示和交办的重要工作。
(五)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社会关注热点问题。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四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健全政府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区委实施办法,更好发挥全面从严治党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作用。区人民政府领导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要带头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注重家庭、家风、家教,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紧紧围绕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战略性调研、对策性调研、前瞻性调研、跟踪性调研、解剖式调研、督查式调研,发现和查找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找到破解难题、推动工作的办法和途径。要切实把解决实际问题作为打开工作局面的突破口,注重实际效果,积极为基层服务,确保开展调研解决问题、推动工作、造福百姓。
第四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向区委请示报告。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区人民政府领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坚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
区人民政府领导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不出席乡镇(街道)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区人民政府领导代表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讲话和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党组或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外出报备制度。区长离区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按规定事先向市政府和区委请示报告,并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向区委办公室、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备。副区长离区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报区长、区委书记批准,并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向区委办公室报备;离区出访、出差、休假、学习结束后,应向区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离岗休假或学习,应事先向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长批准,获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出行,所在单位应书面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备。
第四十七条 区长、副区长出访,由区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并报区委书记、区长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审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出访,由区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正职领导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批准,副职领导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批准。
第四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坚持“三严三实”,敢担当、善作为、察实情,做到“马上就办、今日事今日毕,真抓实干、干一事成一事”,当好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把省委抓工作“三部曲”和市委“六个关键词”贯穿于干事创业全过程,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常态化长效化。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有职责必担当、有觉悟敢担当、有能力会担当”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8日印发的《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临翔政发〔2018〕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