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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关于临翔区凤翔街道、忙畔街道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机构:临翔区人民政府 作者:  时间:2024-12-05   点击数:  打印 】 【 关闭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临翔区实际情况,临翔区人民政府决定在临翔区凤翔街道、忙畔街道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时间和区域

(一)禁止销售烟花爆竹时段。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在禁售区域内全天候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区域。临翔区凤翔街道、忙畔街道辖区为禁售区域。在禁售区域内,不再批准设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

(三)除以上区域外,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止在下列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仓库等;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二、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原材料。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给予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经营的,依规依纪问责。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经营,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热线:“110”报警电话、“12345”政务服务热线。

七、各乡(镇、街道),临沧城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区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八、本通告执行时间为:2025111231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                

20241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