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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涉税问题的意见

发布机构:临翔区政府办 作者:  时间:2023-06-11   点击数:  打印 】 【 关闭

《临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涉税问题的请示》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的规定,我单位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所涉契税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以供参考。

一、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 年8 月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

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2021 年7 月29 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第二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权属的,对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住房面积120%的,免征契税;超过原住房面积120%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意见建议

依据上述政策规定,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享受免征契税的主体仅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被征收人,即《临沧市临翔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地产征收与补偿协议书》中的被征收人(产权证登记的产权人或共有权人)。因此,对购置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的购买人,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契税减免,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临翔区税务局

2023 年5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