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2〕02号
临沧育红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育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MA6KD2RQ7M
详细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忙畔街道文伟社区山外村二组
临沧育红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7日对你公司原址(临沧市临翔区圈掌社区南京凹村100号)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于2021年10月27日、2021年10月29日、2021年11月3日、2021年11月9日、2021年11月19日、2021年12月14日对你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一是将危险废物(废矿物油)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2021年10月27日,你公司在原危险废物经营场所(临沧市临翔区圈掌社区南京凹村100号)混合存放有35桶约2吨的各种矿物油,其中,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的废矿物油约0.8吨;二是你公司对贮存在原危险废物经营场所(临沧市临翔区圈掌社区南京凹村100号)的0.8吨危险废物(废矿物油)进行收购转运的活动中,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2021年10月2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二)2021年10月2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三)2021年10月29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四)2021年11月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五)2021年11月9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六)2021年11月19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七)2021年12月14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八)临沧育红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九)临沧育红商贸有限公司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十一)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机油、废旧电瓶收集、暂存、转运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临环审〔2020〕70号)(复印件1份);
(十二)云南大理中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十三)云南大理中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与临沧育红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复印件1份);
(十四)牌照分别为云L1R330、云SW2798、云SZ2787等三辆车辆的行车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6份共6页);
(十五)其他证明材料(废机油收购交易凭证截图1份);
(十六)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关于对临沧育红商贸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存在问题的整改通知(临翔环发〔2019〕120号)(1份);
(十七)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关于临沧育红商贸有限公司在南京凹巷100号贮存汽油、柴油的函(临翔环发〔2021〕33号)(1份);
(十八)云南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5份);
(十九)废矿物油及废旧铅蓄电池收集合同(复印件4份);
(二十)熊文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二十一)熊文祥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份);
(二十二)熊文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十三)牌照号为云L1R330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
(二十四)牌照号为云L1R330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
(二十四)临沧育红商贸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预案(首页、发布令附页、文本第27页、文本第28页、预案评审组签名表)(复印件1份)。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一)你公司将危险废物(废矿物油)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
(二)你公司对贮存在原危险废物经营场所(临沧市临翔区圈掌社区南京凹村100号)的0.8吨危险废物(废矿物油)进行收购转运的活动中,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转移联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之规定。
你公司已于2021年10月27日将原危险废物经营场所贮存的各类矿物油及废矿物油转移至现危险废物经营场所(临沧市临翔区忙畔街道文伟社区山外村二组)。
我分局于2021年12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翔环责改字〔2021〕10号),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我分局于2022年1月7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2〕0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我分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行政处罚申辩书》,提出我分局对你公司处罚认定有误、我分局对你公司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纸质转移联单填写认定有误、你公司无主观故意、我分局拟对你公司处罚53.7万元的罚款过重的申辩意见,经研究,我分局认为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使用法律法规正确,对你公司提出的处罚认定有误、填写转移联单认定有误、无主观故意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我分局于2022年2月24日向你公司就陈述申辩事项作出了书面回复(《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关于对临沧育红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申辩书》的复函》(临翔环复函〔2022〕1号)),你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签收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关于对临沧育红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申辩书》的复函。你公司提出“拟处罚53.7万元的罚款过重”的申辩意见,经我分局核查,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于2021年10月2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自2021年12月23日起施行,我分局经研究认为,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在规定实施日期之前,不适用该规定进行裁量,综合你公司违法事实、危废数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引发关注、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经济承受度等因素,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将危险废物(废矿物油)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对你公司“对贮存在原危险废物经营场所(临沧市临翔区圈掌社区南京凹村100号)的0.8吨危险废物(废矿物油)进行收购转运的活动中,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转移联单”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以上事实,有2022年1月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2〕02号)、2022年1月10日《送达回执》和《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关于对临沧育红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申辩书》的复函》(临翔环复函〔2022〕1号)、2022年2月24日《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其中,对你公司“将危险废物(废矿物油)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对你公司“对贮存在原危险废物经营场所(临沧市临翔区圈掌社区南京凹村100号)的0.8吨危险废物(废矿物油)进行收购转运的活动中,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转移联单”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指定缴款银行和账号如下: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赵家斌 电话:0883-2121458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临翔路419号 邮编:6770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