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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2〕01号(临沧亿金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机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时间:2022-01-29   点击数:  打印 】 【 关闭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字〔202201


临沧亿金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正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MA6KJ0018B

详细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南天路1379号(区住建局办公楼105室)


临沧亿金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0日、28日、29日对你公司位于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忙畔街道明子村委会南令自然村三锅桩的临翔区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你公司未按标准规范建设固体废物堆放场所,2021年9月8日至10月29日生活垃圾分选系统、沼液废水及生产废水处理系统调试生产期间,垃圾清洗工段产生的污泥、清洗废水沉淀池清淘的沉淀泥露天堆放于发酵仓旁空地,污泥堆场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堆放的污泥经雨淋后产生的淋漓废水部分收集回用,部分外溢至堆场旁绿化地,经绿化地、绿化地下侧雨水沟渠、有机肥车间旁雨水沟渠,汇入厂区南侧山脚雨水沟渠后外排;部分淋漓水溢流后,经发酵仓西侧墙角地面流至山脚一侧绿化地。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委托云南通际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堆放的污泥进行浸出毒性鉴别,经判定,堆放的污泥不具有浸出毒性特征,属于I 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并委托云南通际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雨水排放口雨水进行取样检测。

以上事实,有2021年10月2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0月2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0月28日现场检查照片、2021年10月29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0月29日现场检查照片、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临翔区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复印件、2021年10月28日临沧亿金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监测期间企业生产工况记录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临沧亿金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月生活垃圾称重记录汇总表、《临沧亿金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环境问题的整改情况汇报》、云南通际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水质监测报告及污泥浸出液检测报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8978-1996)(GB 18599-2020)等证据为证。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年1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2〕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事项,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2年1月1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2〕01号)及2022年1月10日《送达回证》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四、行政处罚裁量依据

你公司垃圾分选系统于2021年11月1日停运,期间无新增污泥; 

根据云南通际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水质监测报告及污泥浸出液检测报告,你公司堆放的污泥产生淋漓水经雨水沟渠外排,对外环境未造成明显环境影响;

根据现场情况,你公司露天堆放的污泥可转移至厂区内其它库房、车间暂存,污泥处置费用预计低于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经审核,我分局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对你公司未按标准规范建设固体废物堆放场所,2021年9月8日至10月29日生活垃圾分选系统、沼液废水及生产废水处理系统调试生产期间,垃圾清洗工段产生的污泥、清洗废水沉淀池清淘的沉淀泥露天堆放于发酵仓旁空地,污泥堆场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堆放的污泥经雨淋后产生的淋漓废水外溢的行为,按处置费用的一倍进行处罚,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五、处罚事项及责令改正内容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裁量依据及相关证据,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同时,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按规范建设污泥贮存场所或将污泥转移贮存于厂区内其它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间、库房内。

六、行政处罚决定及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应缴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缴款银行和账号如下: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我分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应立即改正,妥善处置露天堆放的污泥,并于改正完成后10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分局。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赵家斌                     电话:0883-2121458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临翔路419 邮编:677000


 

临沧市生态环境临翔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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