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策文件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36号(云南旭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机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时间:2021-12-02   点击数:  打印 】 【 关闭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36号


云南旭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760419410B

详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咏春苑7幢3单元10Ⅰ号


云南旭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云南旭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期间未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案,我局于2021年11月4日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1年11月30日以邮寄方式送达该公司,现予以公开公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31日对你公司负责施工建设的临翔至双江高速公路天生桥隧道进口端工程(位于临翔区圈内乡团山)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实施了以下行为:一是未按《临翔至双江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第175页)要求的“废弃机械油料和废油要及时回收后进行处理,遗漏在土壤中的机械油料和废油要回收并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临时储存,然后交由具有危险品回收及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的措施对废油进行贮存及管理,施工现场混凝土拌合站旁场地上废油桶露天堆放,设置的废油间地面有油料泼洒,地面及周边未作防渗处理、未正确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识;二是未按《临翔至双江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第205页、第348页)要求对临时弃渣场堆放的洞渣石和石料加工场生产的砂、石料采取降尘措施,大部分洞渣石、砂石料露天堆放,未围挡、遮盖或洒水降尘。

我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2日再次对你公司负责施工建设的临翔至双江高速公路天生桥隧道进口端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实施了以下行为:一是未落实《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临翔至双江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环审〔2016〕106号)提出的“施工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砂石料加工场生产过程产生废水外排进入玉带河上游:砂石料加工生产采用湿法作业,砂石料加工场设置的沉淀池渗出的生产废水、砂石料加工场污泥压滤机滴落的生产废水、压滤机配套污水储罐底部管道连接口泄漏的生产废水、湿法作业堆放砂石料产生的淋漓废水汇集后经冲刷形成的小水沟流至隧道施工便道雨水侧沟,从混凝土拌合站前挡墙处外排进入玉带河上游;二是混凝土拌合站旁场地设置的废油间虽已设置了废油收集托盘,但地面及周边仍未作防渗处理,仍未正确设置标识标牌,废油桶、存放有废机油的油桶仍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3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9月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1年8月31日现场照片4页(共16张照片)、2021年9月22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9月2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9月22日现场照片11页(共27张照片)、云南旭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前营业执照复印件、云南旭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云南旭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云南旭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云南旭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云南旭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临双高速公路天生桥隧道进口端隧道施工队队长身份证复印件、临双高速公路第一总承包部项目总工身份证复印件、临双高速公路天生桥隧道进口端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临翔至双江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6年9月编制,报告书要求:“施工废水应经沉淀池后回用于施工或场地冲洗”(第173页);“废气机械油料和废油要及时回收后进行处理,遗漏在土壤中的机械油料和废油要回收并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临时储存,然后交由具有危险品回收及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第175页);“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将砂石料堆存场所设置与距环境敏感点较远的地方,并且用苫布覆盖,尽量将起尘量降至最低,从而减少其对周围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第205页),“料堆或贮料场须遮盖或洒水以防止尘埃污染”(第348页)。2016年10月25日《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临翔至双江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环审〔2016〕106号)对临翔至双江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批复要求:“我厅同意该项目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施工建设。”“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二)采取有效的工程和管理措施,减少施工和项目运营对水环境的不利影响。施工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以上事实有《临翔至双江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复印件(封面、编制单位资质、编制人员名单表、目录、第172-175页、第204-206页、第323、324页、第348-350页)、《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临翔至双江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环审〔2016〕106号)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之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我局于2021年10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3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事项,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期限内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1年10月2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36号)及2021年10月21日《送达回证》为证。

四、行政处罚裁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处罚事项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裁量依据及相关证据,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元)。

六、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指定缴款银行和账号如下: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请你公司按照《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36号)作出的要求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一是建设完善石料加工场废水收集处置设施,按《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临翔至双江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环审〔2016〕106号)要求做到施工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二是完善临时弃渣场、砂石料加工场、混凝土拌合站等场地雨污分流措施,污水全部收集回用,禁止外排;三是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建设完善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机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按要求放置于暂存间内,完善警示标识、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暂存的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四是临时弃渣场堆放的洞渣石、倾倒的弃土弃渣、砂石料加工场堆放的砂石料采取围挡、遮盖或喷淋洒水等降尘措施。

我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未改正或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我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对你公司按日连续处罚。

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赵家斌                     电话:0883-2121458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临翔路419号   邮编:6770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