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28号
云南中浙东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俸兴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683668236W
详细地址:临沧市临翔区蚂蚁堆乡一水村委会博房组
云南中浙东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分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分局行政执法人员近期对你公司酵母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将部分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
(一)2021年6月17日01时15分至04时40分对你公司酵母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对发酵车间酵母发酵罐进行清洗,清洗废水未收集进入废水收集池及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置,排入发酵车间前的排雨沟渠,经排雨沟渠从雨水排放口排入南汀河支流一水河。经取样检测,你公司雨水排放口下游一水河河水部分污染物浓度为:氨氮9.94mg/L,超出一水河Ⅳ类水体标准限值1.5mg/L的6.63倍;化学需氧量328mg/L,超出一水河Ⅳ类水体标准限值30mg/L的10.93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6月17日临沧市政务热线平台交办工单(编号:YNLC2021061600029);
(2)2021年6月1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6月1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1年6月17日现场照片5页(共10张照片);
(4)云南中浙东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云南中浙东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云南中浙东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生产副总经理、行政副总经理);
(7)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临沧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2021年6月云南中浙东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法监测监测报告(临环监字〔2021〕第031号)(2021年6月17日取样废水)。
(二)2021年6月24日对你公司酵母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是你公司酵母发酵车间前排雨沟渠存在污水外渗情况,排雨沟渠外侧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时切开的槽内积存有黑色渗透废水,经取样检测,渗透废水污染物浓度为:化学需氧量14700mg/L,超出《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2-2010 )直接排放标准限值150mg/L的98倍;氨氮488mg/L,超出《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2-2010 )直接排放标准限值10mg/L的48.8倍;总磷207mg/L,超出《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2-2010 )直接排放标准限值0.8mg/L的258.75倍;二是酵母发酵车间旁排雨沟渠外排水污染物浓度超标,经取样检测,雨水排放口水样污染物浓度为:化学需氧量63mg/L,超出一水河Ⅳ类水体标准限值30mg/L的2.1倍;总磷7.83mg/L,超出一水河Ⅳ类水体标准限值0.3mg/L的26.1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6月24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2)2021年6月24日现场照片(共10张照片);
(3)云南圣清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6月30日出具云南中浙东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法监测报告(SQJC-〔20210630〕-04号)(2021年6月24日取样废水)。
(三)2021年7月14日再次对你公司酵母生产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酵母发酵车间及周边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改造未完成,排雨沟渠中积存有生产废水,未经处置经排雨沟渠从雨水排放口外排至一水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7月14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7月14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1年7月14日现场照片(共17张照片);
(4)云南中浙东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质量部经理);
(5)云南中浙东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6月16日至6月23日酵母生产周期生产记录(检验报告单、膏状酵母抽提物检验原始记录、酵母抽提物(膏状)生产记录、酵母商品发酵生产记录、酵母商品发酵用原辅料配方单及领料记录、酵母抽提物(膏状)原辅料配方单及领料记录)。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1年8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2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事项,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截止2021年8月25日,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截止2021年8月30日,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1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28号)及2021年8月18日《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四)《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五)《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四、行政处罚裁量依据
(一)《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四)你公司违法行为存在以下情况:一是违法排污已造成不良社会反响(群众投诉举报);二是消除违法行为不及时,2021年6月17日检查发现有发酵车间酵母发酵罐清洗废水经排雨沟渠排放至一水河,2021年7月14日检查发现仍有生产废水经排雨沟渠排放;三是2021年6月16日至17日排放水污染物对受纳水体一水河造成影响,致使一水河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标准限值;四是排雨沟渠渗透水污染物浓度超标,2021年6月24日排雨沟渠外排水污染物浓度超标;五是2019年12月25日以来,两年内你公司因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已被我分局处罚2次,本次违法排污行为属于第3次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五、处罚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我分局决定将本案件移送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和上述处罚裁量依据,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00元)。
六、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指定缴款银行和账号如下: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赵家斌 电话:0883-2121458
我分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临翔路419号 邮编:6770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