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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翔环罚字〔2021〕35号(云南农垦临沧农林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机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时间:2021-09-07   点击数:  打印 】 【 关闭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35号


云南农垦临沧农林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启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0MA6NFDCW4G

详细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忙畔街道忙畔社区SOHO总部经济区2-B幢写字楼8楼802室


云南农垦临沧农林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5日,对你公司位于临沧市临翔区博尚镇大芋地的木材综合加工进出口基地建设项目一期21万立方米/年中高密度纤维板生产线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一是现场堆放约2万立方米木屑、树皮等生产原料仅少量覆盖,大部分露天堆放,未采取粉尘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二是热压车间用于日常检查的排放口未封闭,干燥塔底部用于收集、暂存粉尘的仓库进出口未封闭,锅炉废渣回收、暂存间进出口门未关闭,磨机外排废料回收、暂存仓未封闭;三是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物料(胶水)的输送管线、设施无巡检记录,法兰、阀门存在泄漏现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物料(胶水)储罐部分敞开未封闭;四是你公司2020年未按照环评、排污许可证要求的监测项目、频率开展排放污染物自行检测,2021年未开展自行监测。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主要监测项目和频率为:纤维干燥尾气烟粉尘2次/年、砂光、锯切、铺装尾气粉尘2次/年、热压尾气甲醛、粉尘2次/年、无组织排放甲醛2次/年、厂界噪声2次/年;排污许可证要求监测项目、频次为:纤维干燥废气甲醛1次/季度、热压尾气甲醛1次/年、挥发性有机物1次/年、颗粒物1次/年、铺装废气颗粒物1次/年、砂光工序2个排放口废气颗粒物1次/年、锯切废气颗粒物1次/年、纤维分选废气颗粒物1次/年、规格锯切废气颗粒物1次/年、运输机废气颗粒物1次/年。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8月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8月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1年8月5日现场照片6页(共18张照片);

(4)云南农垦临沧农林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云南农垦临沧农林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云南农垦临沧农林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木材综合生产加工进出口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

(8)《木材综合加工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复印件;

(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

(10)《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复印件;

(11)云南省临沧市泛华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云南农垦临沧农林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协议》复印件;

(12)云南农垦临沧农林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自行监测《检测报告》复印件;

(13)云南农垦临沧农林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行监测-雨水《检测报告》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你公司现场堆放约2万立方米木屑、树皮等生产原料仅少量覆盖,大部分露天堆放;热压车间用于日常检查的排放口未封闭,干燥塔底部用于收集、暂存粉尘的仓库进出口未封闭,锅炉废渣回收、暂存间进出口门未关闭,磨机外排废料回收、暂存仓未封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你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物料(胶水)输送管线的法兰、阀门存在泄漏现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物料(胶水)储罐部分敞开未封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你公司2020年未按照环评、排污许可证要求的监测项目、频率开展排放污染物自行检测,2021年未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我局于2021年8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3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事项,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截至2021年8月25日,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截至2021年8月30日,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1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35号)及2021年8月18日《送达回证》为证。

四、行政处罚裁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你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上报了部分整改情况照片,照片显示,已完成堆放木屑、树皮等生产原料覆盖。

五、处罚事项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现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一是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污染物自行监测,二是限于2021年9月15日前完成其他问题整改;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处罚裁量依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其中,对你公司热压车间用于日常检查的排放口未封闭,干燥塔底部用于收集、暂存粉尘的仓库进出口未封闭,锅炉废渣回收、暂存间进出口门未关闭,磨机外排废料回收、暂存仓未封闭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对你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物料(胶水)输送管线的法兰、阀门存在泄漏现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物料(胶水)储罐部分敞开未封闭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对你公司2020年未照环评、排污许可证要求的监测项目、频率开展排放污染物自行检测,2021年未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六、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指定缴款银行和账号如下: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赵家斌                      电话:0883-2121458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临翔路419号    邮编:6770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