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31号
临沧荣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广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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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文伟村南亚汽车主题园
临沧荣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你公司喷烤漆房未设置尾气处置设施、未设置漆雾过滤底棉;调漆房未设置废气收集处置设施,废气经排风扇直接外排;打磨烘烤作业未在密闭房间进行,无废气收集处置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8月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8月2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1年8月1日现场照片2页(共4张照片);
(4)临沧荣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临沧荣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临沧荣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临沧荣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物资采购单;
(8)临沧荣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我局于2021年8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3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事项,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截至2021年8月25日,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截至2021年8月30日,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1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31号)及2021年8月18日《送达回证》为证。
四、行政处罚裁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经调查,你公司已于2021年7月21日采购喷漆房废气处置设施,公司完成喷漆房过滤底棉、尾气处置设施安装,对打磨工位进行封闭后,于2021年8月5日提交了整改报告。
五、处罚事项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处罚裁量依据,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影响轻微、整改及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六、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指定缴款银行和账号如下: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赵家斌 电话:0883-2121458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临翔路419号 邮编:6770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