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34号
临沧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MA6K791C3Q
详细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御景家园C幢8号
临沧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4日,对你公司位于临沧市临翔区忙畔街道办事处丙简村委会大田坝村的大柏树沥青搅拌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施了以下行为:你公司在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得批复前提下,于2021年4月开始实施大柏树沥青搅拌站项目建设,截至2021年8月4日,已完成沥青拌和设备安装。
对照生态环境部2020年11月30日发布部第16号部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沥青搅拌站项目类别为其他建筑材料制造(含干粉砂浆搅拌站),需编制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8月4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8月4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1年8月1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1年8月4日现场照片;
(5)临沧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临沧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手沥青拌合站买卖合同》复印件;
(7)临沧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沥青站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清单;
(8)临沧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复印件;
(9)临沧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时用地申请表》复印件;
(10)《临沧市临翔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临沧市临翔交通运输局临翔区2020年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第一批实施方案》复印件。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之规定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3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收购点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截至2021年8月25日,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截至2021年8月30日,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1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34号)及2021年8月18日《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行政处罚裁量依据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环执法〔2019〕42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的;(3)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你公司《二手沥青拌合站买卖合同》、沥青站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清单、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复印件等证据资料显示,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42.8万元。
五、处罚事项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和处罚裁量依据,鉴于你公司及时停止建设项目施工行为,建设过程未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责令你公司在沥青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获批复前严禁擅自再次开工建设;
二是处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42.8万元)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六、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指定缴款银行和账号如下: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赵家斌 电话:0883-2121458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临翔路419号 邮编:6770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