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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30号(临沧缅宁府肉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机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时间:2021-09-07   点击数:  打印 】 【 关闭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30号


临沧缅宁府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顺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MA6NMY5Y1P

详细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忙畔街道文伟社区山外大团山


临沧缅宁府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0日11时00分至15时20分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将部分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

你公司屠宰场建设项目生猪屠宰生产线排酸车间排污管未接入厂区污水管网,生猪屠宰生产线调试运行期间,排酸车间猪肉自然冷却过程滴落的生产废水未收集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置,经厂区雨水管网、公路排水沟排入南汀河。经取样检测,你公司厂区大门前雨水排口水样污染物浓度为:①化学需氧量2075mg/L,超出《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规定畜类屠宰加工排入南汀河Ⅳ水体水污染物排放限值120mg/L的17.29倍;②氨氮151mg/L,超出《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规定畜类屠宰加工排入南汀河Ⅳ水体水污染物排放限值25mg/L的6.04倍;③总磷(磷酸盐)18.7m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规定排入南汀河Ⅳ水体水污染物排放限值1.0mg/L的18.7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7月2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7月2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1年7月2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1年7月20日现场照片6页(共18张照片);

(5)临沧缅宁府肉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临沧缅宁府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临沧缅宁府肉食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临沧市临翔区供销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牲畜屠宰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

(9)《临沧市临翔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临翔区供销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牲畜屠宰场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临翔环复〔2018〕3号)复印件;

(10)《临沧市临翔区供销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屠宰场(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

(11)《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关于临沧市临翔区供销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屠宰场(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翔环复〔2019〕3号)复印件;

(12)《临沧缅宁府肉食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13)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4)临沧缅宁府肉食品有限公司货物配送单;

(15)《生猪购销合同》复印件2份;

(16)《给排水总图设计说明》复印件;

(17)《排水总平面图》复印件;

(18)《临沧市临翔区供销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牲畜屠宰场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复印件;

(19)《临沧市临翔区供销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牲畜屠宰场建设项目(二期)勘察设计总承包合同》;

(20)《临沧缅宁府肉食品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7月20日环保问题整改情况汇报》;

(21)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委托《临沧缅宁府肉食品有限公司7月份执法监测报告》。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规定:

(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三)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我局于2021年8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3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事项,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截至2021年8月25日,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提交了申辩陈述材料,请求从轻处罚;经我局审查认为,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拟处罚适用法律条款准确,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充分考虑了你公司情况,作出的拟处罚事项属于从轻处罚,拟处罚金额适度,并于2021年8月30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关于临沧缅宁府肉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的答复》对你公司申辩陈述意见进行了书面答复。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1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35号)及2021年8月18日《送达回证》、《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关于临沧缅宁府肉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的答复》及2021年8月30日《送达回证》为证。

四、行政处罚裁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后,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立即停止使用生猪屠宰生产线排酸车间,组织人员对排水管路进行整改,将排酸车间污水排放管改接至厂区污水管,于2021年7月20日下午17:30完成整改;二是组织对厂区全部雨水管道、雨水井进行全面清理,将积水抽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三是于2021年7月23日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

以上事实有《临沧缅宁府肉食品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7月20日环保问题整改情况汇报》、2021年7月2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五、处罚事项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裁量依据及相关证据,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影响轻微、整改及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我局决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你公司进行以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六、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指定缴款银行和账号如下: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赵家斌                      电话:0883-2121458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临翔路419号    邮编:6770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