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20号
云南兴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继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0550117617Q
详细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忙畔街道忙畔社区信息产业园服务中心3号楼6层621室
云南兴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6日,依法对你公司年产15万立方米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线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2日,再次对你公司年产15万立方米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线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一是你公司于2020年9月建成1套免烧砖(标准)生产线,未办理新建免烧砖(标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二是你公司免烧砖(标砖)生产线建设项目于2020年9月建成投产,尚未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三是该你司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厂区地面积尘现象突出,车辆经过有明显扬尘产生;石灰粉进料仓在铲装石灰粉过程中有明显扬尘从仓库进出口外溢;厂区正南侧与农户租用空地上堆放的废弃加气砖、废渣、砂石、土等物料大部分裸露未遮盖。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2021年3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3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州(市)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4月22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4月22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3月26日现场照片;2021年4月22日现场照片;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临沧市环保局关于临沧兴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5万立方米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1份;临沧市环保局关于临沧兴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墙材节能技改示范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1份;临沧兴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5万立方米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临沧兴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5万立方米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复印件1份;临沧兴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墙材节能技改示范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临沧华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同2份;临沧华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2020年10、11、12月,2021年1、2月财务报表1份;云南兴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9、10、11、12月,2021年1、2、3月免烧砖销售记录1份等证据为证。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一)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免烧砖(标砖)生产线建设项目类别属砖瓦制造,需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公司“于2020年9月建成1套免烧砖(标准)生产线,未办理新建免烧砖(标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之规定。
(二)你公司“免烧砖(标砖)生产线建设项目于2020年9月建成投产,尚未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之规定。
(三) 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厂区场地地面积尘现象突出,车辆经过有明显扬尘产生;石灰粉进料仓一面未封闭,作为进出口,在铲装石灰粉过程中有明显扬尘从仓库进出口外溢;厂区正南侧与农户租用空地上堆放的废弃加气砖、废渣、砂石、土等物料大部分裸露未遮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条“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2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已放弃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提交陈述申辩资料,请求不予罚款;我局于2021年6月28日对你公司年产15万立方米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线项目、新建免烧砖(标准)生产线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发现你公司仍然存在厂区地面积尘、厂区正南侧与农户租用空地上堆放的废弃加气砖、废渣、砂石、土等物料部分裸露未遮盖的问题;你公司已拆除新建免烧砖(标砖)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仅有散装混凝土罐(1个)尚未拆除。
我局经审查认为,你公司主动拆除新建免烧砖(标砖)生产线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规定“(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该行为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5月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20号)、我局2021年5月7日送达回证、你公司《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2021年6月2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6月28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环执法〔2019〕42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的;(3)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经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扬尘污染;
二是对“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厂区场地地面积尘现象突出,车辆经过有明显扬尘产生;石灰粉进料仓一面未封闭,作为进出口,在铲装石灰粉过程中有明显扬尘从仓库进出口外溢;厂区正南侧与农户租用空地上堆放的废弃加气砖、废渣、砂石、土等物料大部分裸露未遮盖”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收到本决定书后,你公司应当立即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扬尘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
指定缴款银行和账号如下: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赵家斌 电话:0883-2121458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临翔路419号 邮编:6770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