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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22号(云南魁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发布机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时间:2021-07-07   点击数:  打印 】 【 关闭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22号


云南魁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阿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NXU561

详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奥宸财富广场C1幢1414号


云南魁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6日,依法对你公司承建临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建三合同段大杨家隧道进口工程的配套混凝土拌合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组织临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建三合同段大杨家隧道进口工程施工过程中,未落实《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临沧至清水河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云环审〔2016〕42号)文件提出的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采取有效的工程及管理措施,减少工程施工和项目运营对地表水、地下水的不利影响”“施工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配套的混凝土拌合站生产废水收集池设有外排口,生产废水经拌合站厂区下方一侧水沟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2021年3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州(市)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二)2021年3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州(市)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

(三)2021年3月26日现场照片3页(10张照片);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七)临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建三合同段大杨家隧寨隧道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复印件1份;

(八)原合同债权债务1份;

(九)合同主体变更确认书复印件1份;

(十)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审批文件复印件(7份);

(十一)《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临沧至清水河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云环审〔2016〕42号)复印件1份。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权力;你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提交听证申请,经我局审查,符合听证条件,我局于2021年6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听证会通知》(临翔环听〔2021〕05号),定于2021年6月16日下午15时召开听证会,经征得你公司同意,推迟至2021年6月18日组织召开听证会。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出的拟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14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22号)、2021年5月14日《送达回执》为证、云南魁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听证申请》、《听证会通知》(临翔环听〔2021〕05号)、2021年6月11日送达回证、2021年6月1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环执法〔2019〕42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的;(3)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根据上述规定,经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责令你公司立即封堵拌合站生产废水排放口,立即对已排放生产废水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治理;

二是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指定缴款银行和账号如下: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赵家斌                    电话:0883-2121458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临翔路419号    邮编:6770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