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18号
临沧育红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育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MA6KD2RQ7M
详细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忙畔街道文伟社区山外村二组
临沧育红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5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不规范,仅有入库及出库数量,未如实记录危险废物来源、流向等相关信息,且与转移联单数量有出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2021年3月2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二)2021年3月2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
(三)2021年3月25日现场照片2页(6张照片);
(四)临沧育红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五)临沧育红商贸有限公司《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我局于2021年5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1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作出拟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你公司于2021年5月7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你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于2021年5月8日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1年6月3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
我局经过审查,认为你公司申辩陈述资料、听证会陈述提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18号)作出的拟处罚事项认定主体对象不当、适用法律不当,不应当进行30万元罚款的意见合理,予以采纳。
你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不规范,仅有入库及出库数量,未如实记录危险废物来源、流向等相关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18号)、2021年5月7日《送达回证》、临沧育红商贸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材料、《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对临沧育红商贸有限公司陈述申辩答复》及2021年5月25日《送达回证》、《听证会通知书》(临翔环听〔2021〕03号)及2021年5月25日听证会通知送达回证、2021年6月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2021)1号、临沧育红商贸有限公司听证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对你公司进行警告;
二是责令你公司按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如实记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接收单位名称、有无事故等事项。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应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按要求如实记录危险废物情况。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赵家斌 电话:0883-2121458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临翔路419号 邮编:6770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