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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25号(临沧市燕飞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

发布机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时间:2021-07-07   点击数:  打印 】 【 关闭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25号


临沧市燕飞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正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285709508258

详细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南天路1629号


临沧市燕飞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8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现场收存有大量废铅蓄电池(780只)及沾有废矿物油的齿轮、发动机缸体等废钢材。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2021年4月1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二)2021年4月1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三)临沧市燕飞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现场照片3页(6张照片)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2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权力;你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提交听证申请,经我局审查,符合听证条件,我局以《听证会通知》(临翔环听〔2021〕06号)告知你公司听证会事项,定于2021年6月21日下午15时召开听证会;你公司申请延迟至2021年6月22日召开听证会,征得你公司同意后,于2021年6月24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出的拟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1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25号)、2021年5月17日《送达回执》、临沧市燕飞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听证申请、临沧市燕飞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听证申请》、《听证会通知》(临翔环听〔2021〕06号)、2021年6月21日送达回证、临沧市燕飞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听证延迟》、2021年6月1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环执法〔2019〕42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的;(3)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没收你公司违规收存的780只废铅蓄电池;

二是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依法申请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禁止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经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正朋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正朋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指定缴款银行和账号如下: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赵家斌                    电话:0883-2121458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临翔路419号    邮编:6770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