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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26号(临翔区杨继权废旧金属收购点)

发布机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时间:2021-07-07   点击数:  打印 】 【 关闭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26号


临翔区杨继权废旧金属收购点:

法定代表人:杨继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02MA6LN9QC0M

详细地址:临翔区头塘街2号


临翔区杨继权废旧金属收购点(以下简称“收购点”)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8日,依法对你收购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行为:该收购点未设置危废暂存间,拆解空压机、发动机等废旧品产生的5桶约500L废矿物油露天放置;大量沾染废矿物油的报废汽车零配件等废旧回收品露天堆放;废矿物油、沾染废矿物油的废旧回收品与其它废旧金属混堆,未分类存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2020年4月1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二)2020年4月1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三)临翔区杨继权废旧金属收购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临翔区杨继权废旧金属收购点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七)现场照片4页(12张照片)。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你收购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1日向你收购点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26号),告知你收购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收购点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收购点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你收购点已放弃陈述申辩权力;你收购点于2021年5月14日提交听证申请,经我局审查,符合听证条件,我局于2021年6月11日向你收购点送达《听证会通知》(临翔环听〔2021〕04号)告知你收购点听证会事项,于2021年6月15日下午15时召开听证会。经审查,我局认为你收购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出的拟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1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26号)、2021年5月11日《送达回证》、临翔区杨继权废旧金属收购听证申请、临翔区杨继权废旧金属收购不公开听证申请、《听证会通知》(临翔环听〔2021〕04号)、2021年6月11日送达回证、2021年6月1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环执法〔2019〕42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的;(3)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根据上述规定,经裁量,我局决定对你收购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责令你收购点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标准建设完善危废暂存间,分类存放危险废物,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产生的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等,禁止将危险废物与其它物品混堆,禁止擅自处置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提供、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进行处置;

二是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收购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指定缴款银行和账号如下: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收购点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赵家斌                      电话:0883-2121458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临翔路419号    邮编:6770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