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策文件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19号 (临沧五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发布机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时间:2021-06-25   点击数:  打印 】 【 关闭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19号


临沧五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官小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0MA6NNRW605

详细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忙畔街道忙畔社区信息产业园服务中心3号楼6层621室


临沧五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6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五联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车辆清洗废水、生产过程产生废水、生活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2021年3月26日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租用临沧贞元冶炼硅有限公司的鱼塘旁建设有1套混凝土罐车清洗设备,混凝土罐车清洗废水未经任何处置直接排入租用鱼塘,鱼塘内积存有大量清洗产生的砂石;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直接排入鱼塘的混凝土罐车清洗废水进行取样检测,水质PH为10.8,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PH为6—9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2021年3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州(市)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二)2021年3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

(三)2021年3月26日现场照片3页(7张照片);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

(五)临沧五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六)临沧五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七)临沧五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八)五联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封面、1-3页、16页、26页、29页、33页、37-38页、42页)

(九)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关于五联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翔环复〔2019〕7号)复印件1份;

(十)鱼塘租赁协议书复印件1份;

(十一)云南省环境监测污染源废水监测现场测试项目记录(YNEM-JL-SF-02(Ⅱ)-002)1份;

(十二)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临沧五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五联混凝土搅拌站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监测监测报告》(云环监字〔2021〕-012号)1份。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7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1年5月7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于2021年5月11日提交不公开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6月3日召开听证会。我局认为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使用法律法规正确,过罚相当,决定维持《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19号)作出的拟处罚事项。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24号)、2021年5月7日《送达回执》为证、2021年5月8日临沧五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2021年5月10日临沧五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不听证申请书》、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2021年5月25日《听证会通知书》(临翔环听〔2021〕02号)、2021年5月2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送达回证、2021年6月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等证据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排放废水,对租用临沧贞元冶炼硅有限公司的鱼塘进行治理,限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是处以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指定缴款银行和账号如下: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赵家斌                      电话:0883-2121458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临翔路419号    邮编:6770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