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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11号(临翔区意和新型墙体材料厂处罚决定书)

发布机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时间:2021-06-25   点击数:  打印 】 【 关闭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11号


临翔区意和新型墙体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陈孔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02MA6KHUNN5W

详细地址:临翔区章驮乡邦卖村冷背箐


临翔区意和新型墙体材料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3日,依法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你厂排污许可证核准废气排放口1个,实际设置有4个废气排放口。二是你厂2020年度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厂界废水、厂界废气、废气排放口氟化物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2021年3月2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州(市)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州(市)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

(三)临翔区意和新型墙体材料厂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四)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ZB检字20201117006)复印1件;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七)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八)现场照片4页(9张照片);

(九)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之规定和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11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厂于2021年5月11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期限内你厂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你厂于2021年5月17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请求免予处罚。经我局审查认为,你厂安装脱硫设施属于落实2019年12月2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临沧市临翔区发展和改革局 临沧市临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沧市临翔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沧市临翔区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临翔环发〔2019〕155号)要求,我局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充分考虑了你厂情况,故对你厂的陈申辩述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1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11号)、2021年5月11日《送达回执》、2021年5月17日临翔区意和新型墙体材料厂陈述申辩书、《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临沧市临翔区发展和改革局 临沧市临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沧市临翔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沧市临翔区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临翔环发〔2019〕155号)复印件、2020年1月2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公文报送签收单等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责令你厂改正违法行为,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规范设置废气排放口、开展自行监测;

二是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其中,对“排污许可证核准废气排放口1个,实际设置有4个废气排放口”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对“2020年度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厂界废水、厂界废气、废气排放口氟化物自行监测”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

指定缴款银行和账号如下: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赵家斌                      电话:0883-2121458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临翔路419号    邮编:6770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