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策文件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27号(临沧市朝晖燃气有限公司)

发布机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时间:2021-06-25   点击数:  打印 】 【 关闭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27


临沧市朝辉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来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745256916H

详细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南信桥村委会旁


临沧市朝辉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对你公司临沧市朝辉液化石油气罐装站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临沧市朝辉液化石油气罐装站建设项目已于2019年2月13日正式开工建设,现已建设完成6台容量共计300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储罐安装,1台50立方米液化石油气残液罐安装,建筑面积789.69平方米办公用房1幢,建筑面积345.99平方米员工宿舍楼1幢,建筑面积179.20平方米生产用房1幢,总容积约为517立方米消防水池1个,液化石油气充装设备安装,项目实际投资额为16206568.17元,但截至2021年6月10日止尚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2021年6月10日临翔区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二)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三)临沧市朝辉燃气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临沧市朝辉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临沧市临翔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的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

(六)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复印件1份

(七)现场照片说明3页(7张)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你公司临沧市朝辉液化石油气罐装站建设项目应归类纳入“危险品仓储594”类别管理,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616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2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1年616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放弃听证权利。我局认为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使用法律法规正确,过罚相当,决定维持《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19号)作出的拟处罚事项。

以上事实,有2021年61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27号)、2021年616日《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项目建设;

二是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6206568.17元)百分之一的罚款,共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贰仟零陆拾伍元陆角捌分(¥:162065.68元)。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指定缴款银行和账号如下: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赵家斌                      电话:0883-2121458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临翔路419号    邮编:6770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2021年6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