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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06号) (临翔南华晶鑫糖业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发布机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时间:2021-06-11   点击数:  打印 】 【 关闭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06号


临翔南华晶鑫糖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继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219503016K

详细地址:云南省临翔区圈内乡官山


临翔南华晶鑫糖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18年5月编制《现代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临沧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6月25日以临环审〔2018〕15号文件予以批复。该项目于2018年10月开始实施,2018年12月底完成,未组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项目即于2019年1月投入生产运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2021年3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州(市)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二)2021年3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州(市)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

(三)2021年3月22日现场照片3页(共5张照片);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页;

(五)临翔南华晶鑫糖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临翔南华晶鑫糖业有限公司安环科科长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七)临翔南华晶鑫糖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八)临翔南华晶鑫糖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复印件1页;

(九)《临翔南华晶鑫糖业有限公司现代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印件1份(封面、1-8页);

(十)《临沧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临翔南华晶鑫糖业有限公司现代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0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1年5月7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辩陈述材料,请求免予处罚。经我局审查认为,我局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时已充分考虑了你公司申辩陈述材料提及的情况,故对你公司的陈申辩述意见不予采纳,于2021年6月2日书面答复你公司。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06号)、2021年5月7日《送达回执》,2021年5月10日《临翔南华晶鑫糖业有限公司关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申辩陈述报告》、2021年6月2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关于对临翔南华晶鑫糖业有限公司申辩陈述答复》、2021年6月2日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

指定缴款银行和账号如下: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赵家斌                      电话:0883-2121458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临翔路419号    邮编:6770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