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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新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临翔环罚字〔2021〕05号) (临沧新源再生产业有限总公司)

发布机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时间:2021-06-11   点击数:  打印 】 【 关闭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05号


临沧新源再生产业有限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登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02194801768

详细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圈掌街201号


临沧新源再生产业有限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1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临沧新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达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临沧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临沧新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达标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临环审〔2012〕105 号)要求建设用于处置生产废水的一体化污水处理站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运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2021年3月2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州(市)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州(市)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

(三)2021年3月21日现场照片1页(共3张照片);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页;

(五)临沧新源再生产业有限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临沧新源再生产业有限总公司经理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七)临沧新源再生产业有限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八)《临沧新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达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封面、第17、36-38、42-44、74-77页)

(九)《临沧新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达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封面、第1、2、6-10、23-27页、附件-检测报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意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组名单、验收报告公开信息);

(十)《临沧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临沧新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达标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临环审〔2012〕105 号)复印件1份。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0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1年5月7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我局提交了《临沧新源再生产业有限总公司关于减免罚款的申请》,请求免予处罚。经我局审查认为,我局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时已充分考虑了你公司申辩陈述材料提及的情况,故对你公司的陈申辩述意见不予采纳,于2021年6月2日书面答复你公司。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05号)、2021年5月7日《送达回执》,2021年5月11日《临沧新源再生产业有限总公司关于减免罚款的申请》(临新〔2021〕01号)、2021年6月2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关于临沧新源再生产业有限总公司减免罚款申请的答复》、2021年6月2日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二是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应改正违法行为,限于2021年6月30日前建设完善污水处理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

指定缴款银行和账号如下: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赵家斌                      电话:0883-2121458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临翔路419号    邮编:6770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