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16号
云南祥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兴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690875508M
详细地址:临沧市临翔区蚂蚁堆乡蚂蚁堆村龙洞小组小高桥河旁
云南祥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5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轨枕生产线项目于2020年3月开始建设,2020年6月建成并投入运行,环评要求矿粉筒仓、水泥筒仓及水泥拌和生产线各设置1个S50袋式除尘器,共计3个,原料堆场安装洒水喷头用于洒水降尘,但你公司实际只设置了1个布袋除尘器,原料堆场未安装洒水降尘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2021年3月2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州(市)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二)2021年3月2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州(市)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
(三)2021年3月25日现场照片3页(6张照片);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七)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云南祥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临沧轨枕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
(九)《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关于临沧轨枕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翔环复〔2020〕3号)复印件1份;
(十)《云南祥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临沧轨枕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1份。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要求,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力。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16号)、2021年5月7日《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按环评要求建设完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二是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应改正违法行为,限于2021年5月31日前建设完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
指定缴款银行和账号如下: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赵家斌 电话:0883-2121458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临翔路419号 邮编:6770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