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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临翔环罚字〔2021〕15号)(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机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时间:2021-06-04   点击数:  打印 】 【 关闭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15号


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康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3LK074

详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南路34号融城优郡A座写字楼第11楼


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3日、25日,依法对你公司承建的云临高速公路项目第四合同段及位于临翔区蚂蚁堆乡龙洞的云临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三分部三号搅拌站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护面墙施工未采取湿法作业,施工过程产生扬尘;预制梁板厂破除未采取湿法作业,破除过程产生扬尘;路基加强层料露天堆放,未覆盖;二是云临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三分部三号搅拌站生产废水三级沉淀池靠河一侧有2处破裂,废水经裂缝外泄流入河流;三是云临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三分部三号搅拌站2020年2月建设,5月投入使用的用于存放罐车清洗污泥和生产废水沉淀池沉淀污泥的污泥收集池未采取防渗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2021年3月2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州(市)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二)2021年3月2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州(市)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

(三)2021年3月2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州(市)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四)2021年3月2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州(市)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

(五)2021年3月23日现场检查照片3页(6张照片);

(六)2021年3月25日现场检查照片2页(7张照片);

(七)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

(八)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十)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1份;

(十一)临沧市交通运输局督查记录表复印件3份;

(十二)临翔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对生态环境污染进行限期整改的函复印件1份。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你公司在云临高速公路项目第四合同段施工过程中,护面墙施工未采取湿法作业,施工过程产生扬尘;预制梁板厂破除未采取湿法作业,破除过程产生扬尘;路基加强层料露天堆放,未覆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之规定。

“你公司云临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三分部的三号搅拌站生产废水三级沉淀池靠河一侧有2处破裂,废水经裂缝外泄流入河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你公司云临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三分部的三号搅拌站2020年2月建设,5月投入使用的用于存放罐车清洗污泥和生产废水沉淀池沉淀污泥的污泥收集池未采取防渗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要求,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力。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15号)、2021年5月7日《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施工过程按要求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立即封堵三号搅拌站沉淀池裂缝,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完善混凝土废渣、污泥堆放场所;

二是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元),其中,对“护面墙施工未采取湿法作业,施工过程产生扬尘;预制梁板厂破除未采取湿法作业,破除过程产生扬尘;路基加强层料露天堆放,未覆盖”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对“云临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三分部三号搅拌站生产废水三级沉淀池靠河一侧有2处破裂,废水经裂缝外泄流入河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对“云临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三分部三号搅拌站2020年2月建设,5月投入使用的用于存放罐车清洗污泥和生产废水沉淀池沉淀污泥的污泥收集池未采取防渗措施”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

指定缴款银行和账号如下: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赵家斌                      电话:0883-2121458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临翔路419号    邮编:6770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