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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临翔环罚字〔2021〕13号)(云南中浙东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机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时间:2021-05-28   点击数:  打印 】 【 关闭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13号


云南中浙东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俸兴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683668236W

详细地址:临沧市临翔区蚂蚁堆乡一水村委会博房组


云南中浙东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4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2016年申领的排污许可证核准的废气排放口共3个,2020年更换的排污许可证核准的废气排放口共3个,实际设置有8个废气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2021年3月2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州(市)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州(市)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

(三)云南中浙东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四)云南中浙东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七)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八)现场照片3页(9张照片)。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要求,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力。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1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13号)、2021年5月11日《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完成违规设置的废气排放口的整改;

二是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应改正违法行为,限于2021年5月31日完成违规设置的废气排放口的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

指定缴款银行和账号如下: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赵家斌                      电话:0883-2121458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临翔路419号    邮编:6770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