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23号
临翔区茂然燃料厂:
法定代表人:董红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02MA6PX3QR55
详细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博尚镇碗窑村委会碗窑组
临翔区茂然燃料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7日,依法对你厂生物质燃料生产线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编制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展生物质燃料生产线改造建设。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物质燃料加工生产建设项目需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2021年3月2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二)2021年3月2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州(市)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
(三)2021年3月27日现场照片4页(12张照片);
(四)临沧市临翔区永泉烤烟服务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五)临沧市临翔区永泉烤烟服务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份;
(六)临翔区茂然燃料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七)临翔区茂然燃料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八)生物质燃料加工厂承包协议复印件1份;
(九)临沧市临翔区永泉烤烟服务专业合作社情况说明1份;
(十)临翔区茂然燃料厂情况说明1份。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要求,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力。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23号)、2021年5月7日《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责令你厂改正违法行为,未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前不得进行生产;
二是处以投资额20万元人民币百分之一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
指定缴款银行和账号如下: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赵家斌 电话:0883-2121458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临翔路419号 邮编:6770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