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策文件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翔环罚字〔2021〕08号)(临沧鑫森新型墙体免烧砖有限公司)

发布机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时间:2021-05-28   点击数:  打印 】 【 关闭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08号


临沧鑫森新型墙体免烧砖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

法定代表人:李相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05600518858

详细地址:临翔区忙畔街道办事处丙简村


临沧鑫森新型墙体免烧砖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2月1日依法对你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厂区至沉淀池排水管道脱落,生产废水未进入生产废水沉淀池,直接排放至进出厂区道路排水沟,流经214国道排水沟后进入南汀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2021年2月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

(二)2021年2月1日临翔区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2份4页);

(三)现场照片(6张);

(四)临沧鑫森新型墙体免烧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

(五)临沧鑫森新型墙体免烧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临沧鑫森新型墙体免烧砖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材料组组长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七)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委托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临沧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临沧鑫森新型墙体免烧砖有限公司生产外排废水监测报告(临环监字〔2021〕第008号)(1份)。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对你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你公司搅拌站场区雨污分流不完善,搅拌车清洗废水、场地冲洗水未全部收集,部分通过雨水沟渠排放至场区外祥临公路雨水沟,未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临沧市环境保护局批复(临环审〔2012〕55号)提出的生产废水全部回收,不外排的措施要求二是你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3月10日、3月21日使用搅拌车分12车次(每日4车次)将沉淀池及清洗混凝土搅拌车产生的混凝土废浆、废渣拉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倾倒,废浆、废料流淌至建筑垃圾填埋场下游河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2021年3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州(市)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

(二)2021年3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 3份(11页)

(三)2021年3月2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四)现场照片2页(9张照片)

(五)《临沧市环保局关于临沧鑫森新型墙体材料免烧砖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临环审〔2012〕55号)文件复印件1份(2页)

(六)《临沧鑫森新型墙体材料免烧砖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4页)

(七)2021年2月26日、3月10日、3月21日收到鑫森搅拌站的混凝土浆收据3份

(八)建筑垃圾填埋场收货记录1份(4页)

(九)临沧鑫森新型墙体免烧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

(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十)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份(1页)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2021年2月1日,你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厂区至沉淀池排水管道脱落,生产废水未进入生产废水沉淀池,直接排放至进出厂区道路排水沟,流经214国道排水沟后进入南汀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你公司“搅拌站场区雨污分流不完善,搅拌车清洗废水、场地冲洗水未全部收集,部分通过雨水沟渠排放至场区外祥临公路雨水沟,未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临沧市环境保护局批复(临环审〔2012〕55号)提出的生产废水全部回收,不外排的措施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之规定。

你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3月10日、3月21日使用搅拌车分12车次(每日4车次)将沉淀池及清洗混凝土搅拌车产生的混凝土废浆、废渣拉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倾倒,废浆、废料流淌至建筑垃圾填埋场下游河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01号)告知你公司2021年2月1日,你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厂区至沉淀池排水管道脱落,生产废水未进入生产废水沉淀池,直接排放至进出厂区道路排水沟,流经214国道排水沟后进入南汀河”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要求,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力。

以上事实,有2021年2月2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01号)、2021年2月26日《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于2021年5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08号)告知你公司“2021年2月1日你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厂区至沉淀池排水管道脱落,生产废水未进入生产废水沉淀池,直接排放至进出厂区道路排水沟,流经214国道排水沟后进入南汀河;你公司搅拌站场区雨污分流不完善,搅拌车清洗废水、场地冲洗水未全部收集,部分通过雨水沟渠排放至场区外祥临公路雨水沟,未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临沧市环境保护局批复(临环审〔2012〕55号)提出的生产废水全部回收,不外排的措施要求;你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3月10日、3月21日使用搅拌车分12车次(每日4车次)将沉淀池及清洗混凝土搅拌车产生的混凝土废浆、废渣拉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倾倒,废浆、废料流淌至建筑垃圾填埋场下游河道”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要求,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力。

以上事实,2021年5月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08号)、2021年5月7日《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限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善厂区雨污分流措施,禁止生产废水外排;

2.责令你公司立即对在建筑垃圾填埋场倾倒混凝土废浆、废渣造成的污染进行恢复治理;

3.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250,000.00元),其中,对“2021年2月1日,你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厂区至沉淀池排水管道脱落,生产废水未进入生产废水沉淀池,直接排放至进出厂区道路排水沟,流经214国道排水沟后进入南汀河”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对你公司“搅拌站场区雨污分流不完善,搅拌车清洗废水、场地冲洗水未全部收集,部分通过雨水沟渠排放至场区外祥临公路雨水沟,未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临沧市环境保护局批复(临环审〔2012〕55号)提出的生产废水全部回收,不外排的措施要求”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对“你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3月10日、3月21日使用搅拌车分12车次(每日4车次)将沉淀池及清洗混凝土搅拌车产生的混凝土废浆、废渣拉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倾倒,废浆、废料流淌至建筑垃圾填埋场下游河道”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应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对在建筑垃圾填埋场倾倒混凝土废浆、废渣造成的污染进行恢复治理,限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善厂区雨污分流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

指定缴款银行账号如下: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赵家斌                      电话:0883-2121458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临翔路419号    邮编:6770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