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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翔环罚字〔2021〕17号)(临沧润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机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作者: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时间:2021-05-28   点击数:  打印 】 【 关闭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翔环罚字〔2021〕17号


临沧润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定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MA6PPETF21

详细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博尚镇湾子村19号


临沧润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市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5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部分猪圈养殖废水经导流沟收集后排入雨水沟,未按要求收集进入化粪池;保育室污水池有污水外溢。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2021年3月2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州(市)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二)2021年3月2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临沧州(市)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

(三)2021年3月25日现场照片4页(12张照片);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七)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要求,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力。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翔环罚告字〔2021〕17号)、2021年5月7日《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二是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

指定缴款银行和账号如下: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赵家斌                      电话:0883-2121458

我局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临翔路419号    邮编:6770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

                                2021年5月27日